目 次
YD/T 769—2018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D/T 769—2010《中心管式通信用室外光缆》。
本标准与YD/T 769—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夹带平行加强件的塑料护套的代号和结构型式,增加了金属松套管的结构型式和相关技 术内容(见3.1、3.2.1、4.1.2.3.1、4.1.2.3.4、4.1.5.3、附录A 、附录B);
——删除了非金属纤维增强—聚乙烯粘结护层结构的相关技术内容,删除了机械性能的拉伸项目按 核心网和接入网分级的内容(见2010年版的3.1、3.2.1、4.1.3.3、4.1.4、4.1.5.1.1、4.1.5.4、附
录A 、附录B 、表 3 ) ;
——删除了全干式的相关技术内容(见2010年版的3.2.1、4.1.2.1、4.1.2.3.5、附录A 、附录B);
——修改了松套管的外径标称值为1.8mm~8.0mm, 修改了松套管外径标称值和厚度标称值的容差 值(见4.1.2.3.4、表9,2010年版的4.1.2.3.3、表8);
——修改了聚乙烯护套厚度的标称值为1.6mm, 最小值应不小于1.3mm, 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 应不小于1.4mm, 增加了在53型外护层时聚乙烯护套的厚度要求(见4. 1.5.5,2010年版的
4.1.5.5);
——增加了阻燃光缆结构描述,修改了阻燃聚烯烃的指标,修改了阻燃光缆的燃烧性能要求(见
4.1.5.8、4.4.2.4、4.4.4.9,2010年版的4.4.2.4,4.4.4.8);
——删除了金属复合带搭接剥离强度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4.4.2.2);
——增加了非金属加强件无外护层或04型外护层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的规定(见表4);
——修改了限用物质限量的规定(见4.4.5,2010年版的4.4.5);
——修改了光缆标志擦拭试验方法,分别规定了压印和喷印的要求(见5.3.1,2010年版的5.3.1); ——冲击柱面修改为冲击球面,修改冲击次数为至少5次,每个点1次,每两点相距不少于500 mm
(见5.5.4,2010年版的5.5.4);
——增加了扭转实验中对W 护套和P 护套光缆护套凹陷的判定(见5.5.6);
——增加了鼠患危害的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江苏南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 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泰瑞通信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江苏中博通 信有限公司、中捷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国家通信光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南京华信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上海高人 得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骋、沈家明、刘泰、黄正欧、谢书鸿、张伟民、段建彬、李吉超、贺永涛、
IⅢI
YD/T 769—2018
杨红伟、王国良、陈宁虎、赵国、赵嘉荣、陈晓红、许江波、万红、谢圣明。
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10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通信用中心管填充式室外光缆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中心管填充式室外光缆(以下简称光缆)的产品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直埋、隧道(通道)、非自承式架空等常规敷设方式的通信用中心管填充式室 外光缆。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吹敷设的微型光缆和全干式光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51.11—2008 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第1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厚度 和外形尺寸测量机械性能试验 ( IEC60811-1-1:2001,IDT)
GB/T 2952 GB/T 3280 GB/T 4240
( 所有部分)电缆外护层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不锈钢丝
GB/T6995.2—2008 电线电缆识别方法第2部分:标准颜色
GB/T 7424.2—2008 光缆总规范第2部分:光缆基本试验方法( IEC 60794-1-2:2003,MOD)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771 ( 所有部分)通信用单模光纤
GB/T 15065 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GB/T 15972.20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20部分:尺寸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光纤几何参数 (GB/T 15972.20—2008,IEC60793-1-20:2001,MOD)
GB/T 15972.21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21部分:尺寸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涂覆层几何参 数 ( GB/T 15972.21—2008,IEC60793-1-21:2001,MOD)
GB/T 15972.22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22 部分:尺寸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长度 ( GB/T 15972.22—2008,IEC 60793-1-22:2001,MOD)
GB/T 15972.40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40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一衰 减 ( GB/T 15972.40—2008,IEC60793-1-40:2001,MOD)
GB/T 15972.42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42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一波 长色散(GB/T 15972.42—2008,IEC60793-1-42:2001,MOD)
GB/T 15972.44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44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一截 止波长( GB/T 15972.44—2008,IEC60793-1-44:2001,MOD)
GB/T 15972.45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45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一模 场直径 ( GB/T 15972.45—2008,IEC60793-1-45:2001,MOD)
GB/T 15972.48—2016 光纤试验方法规范第48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 序一偏振模色散( IEC60793-1-48:2007,NEQ)
GB/T 17650.2—1998 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第2部分:用测量pH 值 和电导率来测定气体的酸度( IEC60754-1:1994,IDT)
GB/T 17651—1998 ( 所有部分)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测定( idt IEC61034:1997)
GB/T 18380.12—2008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 垂直蔓延试验1kW 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 IEC 60332-1-2:2004,IDT)
GB/T 24202 光缆增强用碳素钢丝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的测定( IEC62321:2008,IDT)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YD/T 629 ( 所有部分)光纤传输衰减变化的监测方法
YD/T 723.2—2007 通信电缆光缆用金属塑料复合带 第2部分:铝塑复合带
YD/T 723.3—2007 通信电缆光缆用金属塑料复合带 第3部分:钢塑复合带
YD/T 837.1~837.5—1996 铜芯聚烯烃绝缘铝塑综合护套市内通信电缆试验方法
YD/T 839.2—2014 通信电缆光缆用填充和涂覆复合物 第2部分:纤膏
YD/T 839.3—2014 通信电缆光缆用填充和涂覆复合物 第3部分:缆膏
YD/T 908—2011 光缆型号命名方法
YD/T 1020 ( 所有部分)电缆光缆用防蚁护套材料特性
YD/T 1065.2—2015 光纤偏振模色散的试验方法第2部分:链路偏振模色散系数( PMDQ) 的计 算方法
YD/T 1113 通信电缆光缆用无卤低烟阻燃材料
YD/T 1115 ( 所有部分)通信电缆光缆用阻水材料
YD/T 1118.1 光纤用二次被覆材料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YD/T 1118.2 光纤用二次被覆材料第2部分:改性聚丙烯
YD/T 1118.3 光纤用二次被覆材料第3部分:改性聚碳酸酯
YD/T 1181.1 光缆用非金属加强件的特性 第1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杆
YD/T 1181.2 光缆用非金属加强件的特性 第2部分:芳纶纱
YD/T 1181.3 光缆用非金属加强件的特性 第3部分:芳纶增强塑料杆
YD/T 1181.4 光缆用非金属加强件的特性 第4部分:玻纤纱
JB/T 8137 ( 所有部分)电线电缆交货盘产品分类
3.1 概 述
本标准所规定的光缆为中心管填充式室外光缆,其中心管内应有纤膏连续填充,光缆阻水结构特征 均为填充式。光缆按YD/T908—2011 的规定分类和划分型式、规格和编制型号。其中,与护套有关的 代号增加以下规定:
W —— 夹带平行加强件的钢-塑料粘结护套;
P ——夹带平行加强件的塑料护套。
注:P 的含义为平行( Parallel)。
3.2 型式
3.2.1 光缆的基本结构型式及名称
光缆的基本结构型式及名称如下:
· GYXTW—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钢-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光 缆;
· GYXTZW—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钢-阻燃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 外光缆;
· GYXTWH—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钢-低烟无卤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 光缆;
· GYXTW53— 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钢-聚乙烯粘结护套、纵包皱纹 钢带铠装、聚乙烯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MXTP—金属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MXTY—金属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Y—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ZY—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阻燃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H—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低烟无卤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FXTY—中心管填充式、非金属加强构件、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S—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钢-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ZS—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钢-阻燃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A—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铝-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 GYXTZA—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铝-阻燃聚乙烯粘结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
3.2.2 各种主要型式适用场合
各主要型式和派生型式光缆的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参见附录A。
3.3 规格
3.3.1 光缆中的光纤应是符合GB/T 9771规定的B1.1 类(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B1.2 类(截止波长 位移单模光纤)、 B1.3 类(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B4 类(非零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B6 类(即弯曲不敏感单模光纤)单模光纤或用户要求的其它适用类别的光纤。
3.3.2 光缆中的光纤数宜为2芯~144芯,也可以是用户要求的其它芯数。
3.4 产品型号
光缆型号由光缆的型式和规格代号组成,两者之间用空格隔开。
3.5 产品标记
加工订货时应标明光缆产品标记,它由光缆的型号和本标准编号组成。
示例1: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夹带平行钢丝的钢-聚乙烯粘接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包含24根B1.3类单模
光纤,则光缆产品标记应表示为:
GYXTW 24B1.3 YD/T 769—2018
示例2:金属中心管填充式、金属加强构件、聚乙烯护套通信用室外光缆,包含24根B1.3 类单模光纤,则光缆产品标
记应表示为:
GYMXTY 24B1.3 YD/T 769—2018
4 要 求
4.1 结构
4.1.1 总则
4.1.1.1 光缆应由光纤、中心管、加强构件、阻水材料和护层构成,护层又包括护套和可能有的外护 层。附录B 给出了一些典型光缆结构的例子。也可采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机械、环境和传输性能要求 的其它结构。
4.1.1.2 光缆结构应是全截面阻水结构,即水在缆芯和护层中都不能纵向渗流。
4.1.1.3 同批、同型式规格的光缆产品应具有相同结构排列和相同识别色谱。
4.1.2 缆芯
4.1.2.1 概述
缆芯是一根包括多芯通信用单模光纤或用户要求的其它适用类别光纤的中心管,管中连续填充一种 触变型的纤膏。
4.1.2.2 光 纤
4.1.2.2.1 光缆中宜由同一类型的有涂覆层的通信用单模光纤或用户要求的其它适用类别光纤组成,其 芯数应符合光缆规格要求。同批光缆应使用同一设计、相同材料和相同工艺制造出来的光纤。
4.1.2.2.2 光纤涂覆层表面应有全色色标,其颜色应符合 GB/T6995.2—2008 规定,并且不褪色不迁移。 允许使用光纤本色替代白颜色。
4.1.2.2.3 用于成缆的单模光纤性能应符合GB/T 9771相关部分的有关规定。
4.1.2.3 中心管
4.1.2.3.1 中心管类型包括塑料松套管和金属松套管,它对涂覆光纤起机械缓冲保护作用。
4.1.2.3.2 塑料松套管材料可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PBT) 、聚丙烯塑料( PP) 、聚碳酸酯塑料( PC) 或其它合适的塑料,PBT 、PP 和 PC 性能应分别符合YD/T 1118.1 、YD/T 1118.2和 YD/T 1118.3规定; 金属松套管材料可用不锈钢带或其它合适的金属材料,不锈钢带性能应符合GB/T 3280规定。
4.1.2.3.3 当光纤芯数不超过12芯时,管内光纤采用全色谱识别,其颜色应按表1规定选取,在不影 响识别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光纤本色替代白颜色。当光纤数超过12芯时,光纤应扎束或在光纤表面添加 色环以区分。对于扎束光纤,应使用有色扎纱区分,其颜色应从表1中选择。
表 1 识别用全色谱
4.1.2.3.4 中心管与光纤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中心管与光缆护套间应具有一定的结构稳定保持力,避 免中心管的抽出,以保证光缆的温度性能。其中:
· 塑料松套管外径标称值宜为1.8mm~8.0mm,厚度应随外径增大而增大,其标称值宜为
0.3mm~1.2mm, 容差应满足:
——当外径标称值为1.8mm~4.0mm (含4 .0mm) 时,外径标称值容差为±0.10mm, 厚度容
差为±0.05mm;
——当外径标称值为4.0mm~8.0mm时,外径标称值容差为±0.20mm, 厚度容差为±0.10mm。
· 金属松套管外径标称值宜为1.5mm~6.0mm, 容差为±0.10mm; 厚度应随外径增大而增大。 其标称值宜为0.15mm~0.30mm, 容差为±0.05mm。此外,松套管标称尺寸可随管中的光纤 芯数改变,允许采用用户要求的其它标称尺寸。
4.1.2.3.5 光纤在中心管中的余长应均匀稳定,以使光缆的拉伸性能和衰减温度特性符合本标准规定。
4.1.2.3.6 中心管内的间隙应连续填充一种触变型纤膏。纤膏应与其相接触的其它光缆材料相容,且不 损害光纤传输特性和使用寿命。纤膏应符合 YD/T 839.2—2014的规定,用于金属松套管的纤膏应为吸 氢型纤膏。
4.1.3 加强构件
4.1.3.1 加强构件应在护套中或护套内中心管外,它可以是金属的或非金属的。这些加强构件应具有 足够的截面、杨氏模量和弹性应变范围,以使光缆的拉伸性能和衰减温度特性符合本标准规定。
4.1.3.2 金属加强构件应用高强度单圆钢丝,高强度钢丝宜是磷化钢丝,也可以是不锈钢丝。当中心 管为金属松套管时,也可采用镀锌钢丝。钢丝表面应圆整光滑。磷化钢丝和镀锌钢丝的杨氏模量应不低
于190GPa, 其它性能应符合GB/T 24202的规定。不锈钢丝性能应符合GB/T 4240的规定。在光缆制造 长度内,单圆钢丝不允许接头。
4.1.3.3 非金属加强构件宜用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杆,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杆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简称GFRP) 杆、芳纶增强塑料(简称KFRP) 杆和玄武岩纤维增强塑料(简称BFRP) 杆等类型, GFRP 性能应符合YD/T 1181.1的规定,KFRP 性能应符合YD/T 1181.3的规定,BFRP 性能应符合YD/T 1181.5的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合适的非金属加强构件,例如芳纶纱、玻璃纤维纱或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 带,芳纶纱应符合 YD/T¹181.2 的规定,玻璃纤维纱应符合YD/T 1181.4的规定。在光缆制造长度内, GFRP 、KFRP 、BFRP 和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带不允许接头,芳纶纱或玻璃纤维纱每束允许有1个接头, 但在任意200m 光缆长度内只允许1个接头。
4.1.4 阻水层
为保证光缆具有良好的抗渗水能力,光缆护套以内可能渗水的间隙应有有效的阻水措施,在缆芯和 护套间设有阻水层。阻水层可以是连续放置的阻水带、阻水粉或阻水纱,也可以是连续填充的缆膏,或 间隔设置的阻水环(通常为缆膏)。阻水带和阻水纱性能应符合YD/T 1115—2001的规定,缆膏性能应 满足 YD/T 839.3—2014的规定,阻水粉性能要求待研究。
4.1.5 护套和外护层
4.1.5.1 总则
4.1.5.1.1 光缆常用护套有夹带平行加强件的钢一塑料粘结护套(简称W 护套)、夹带平行加强件的 塑料护套(简称P 护套)、钢一聚乙烯粘结护套(简称S 护套)、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套(简称A 护套) 和聚乙烯护套(简称Y 护 套 ) 。
4.1.5.1.2 当光缆需要进一步保护时,可在护套外施加保护层。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护层结构应符合 GB/T 2952的有关规定。
4.1.5.1.3 护套和外护层中黑色聚乙烯材料应采用线性低密度、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它们应 符合GB/T 15065规定。用户要求时,允许采用其它颜色的耐日光老化的聚乙烯套。
4.1.5.1.4 护套和护层表面应光滑圆整,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泡、砂眼和裂纹。
4.1.5.2 夹带平行加强件的钢—塑料粘结护套( W 护套)
4.1.5.2.1 夹带平行加强件的钢—塑料粘结护套应在中心管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钢塑复合带挡潮层, 并同时挤包一层夹带平行钢丝或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杆的黑色塑料套。塑料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 两边缘搭接处应相互粘结为一体。复合带可采用不轧纹复合带或轧纹复合带,其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小 于 5mm, 或在缆芯直径小于8.0mm 时重叠宽度不小于缆芯周长的20%。
4.1.5.2.2 钢塑复合带应符合 YD/T 723.3—2007 规定的双面复合粘结薄膜钢带的要求。其中钢带的最 小厚度不小于0.13mm, 复合薄膜的标称厚度为0.058mm 。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允许有少量复合带接头, 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0m, 接头处应电气导通。含接头的复合带强度应不低于不含接头的相邻段强 度的80%。
4.1.5.2.3 加强件外缘至塑料护套外缘的塑料厚度的标称值为1.0mm, 最小值应不小于0.8mm, 平 均 值 应不小于0.9mm。
夹带平行加强件的塑料护套应在中心管外挤包一层夹带平行钢丝或非金属纤维增强塑料杆的黑色 塑料套,加强件外缘至塑料护套外缘的塑料厚度的标称值为1.0mm, 最小值应不小于0.8mm, 平 均 值 应不小于0.9mm。
4.1.5.4 钢/铝一塑料粘结护套 ( S/A 护套)
4.1.5.4.1 钢/铝一塑料粘结护套应在中心管或螺旋绕包的加强件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钢/铝塑复合带 挡潮层,并同时挤包一层黑色塑料套,使塑料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应相互粘结为一 体。其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小于5mm, 或在缆芯直径小于8.0mm 时重叠宽度不小于缆芯周长的20%。
4.1.5.4.2 钢塑复合带应符合 YD/T 723.3—2007规定的双面复合粘结薄膜钢带的要求。其中钢带的最 小厚度不小于0.13mm, 复合薄膜的标称厚度为0.058mm 。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允许有少量复合带接头, 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0m, 接头处应电气导通。含接头的复合带强度应不低于不含接头的相邻段强 度的80%。
4.1.5.4.3 铝塑复合带应符合YD/T 723.2—2007 规定的双面复合粘结薄膜铝带的要求。其中铝带的标 称厚度为0.15mm, 复合薄膜的标称厚度为0.058mm。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允许有少量复合带接头,接头 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0m, 接头处应电气导通。含接头的复合带强度应不低于不含接头的相邻段强度的
80%。
4.1.5.4.4 塑料护套厚度标称值为1.8mm, 最小值应不小于1.5mm, 护套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应不小 于1.6mm。
4.1.5.5 聚乙烯护套 (Y 护套)
聚乙烯护套应紧密被覆于中心管或加强件的外周。聚乙烯护套厚度的标称值为1.6mm, 最小值应 不小于1.3mm, 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应不小于1.4mm; 但有53型外护层时,标称值为1.0mm, 最 小 值应不小于0.8mm, 平均值应不小于0.9mm。
4.1.5.6 53型外护层
53型外护层应在护套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皱纹钢塑复合带挡潮层,并同时挤包一层黑色聚乙烯, 使聚乙烯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相互粘结为一体。复合带纵包后的皱纹应成环状,其 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小于5mm, 或在内护套直径小于8.0mm 时重叠宽度不小于缆芯周长的20%。对钢 塑复合带的要求同4.1.5.4.2。聚乙烯护层厚度的标称值为2.0mm, 最小值应不小于1.6mm, 任何横截面 上的平均值应不小于1.8mm 。护套与53型的钢带之间应用阻水带或阻水纱、阻水环或者其它阻水材料 进行阻水。
4.1.5.7 防蚁外被层
防蚁外被层(即4型)光缆一般在光缆的外层聚乙烯套上再挤包一层与其粘合的邵氏硬度HD 不小 于63的聚酰胺套或聚烯烃共聚物套,它应是耐日光老化的黑色、蓝色或其它颜色,其表面应完整、光 滑、最小厚度应不小于0.4mm。也可用无毒无害的防蚁护套直接代替外层的聚乙烯套,其厚度应符合 所代替的外层聚乙烯套的厚度规定。防蚁层用聚酰胺和聚烯烃共聚物材料应符合YD/T 1020(所有部分)
的规定。
4.1.5.8 阻燃光缆结构
4.1.5.8.1 阻燃光缆的护套或(和)外被层宜用阻燃聚乙烯套,也可用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套,其它的 元构件宜尽可能采用不燃和阻燃的材料。低烟无卤阻燃材料应符合YD/T 1113规定。
4.1.5.8.2 阻燃光缆的其它结构要求仍应符合本章规定。
4.2 长度
4.2.1 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宜为2000m 、3000m或4000m, 容差为0m~+50m。
4.2.2 光缆交货长度宜为标准制造长度,经买方同意,也可以采用其它长度交货。
4.3 标志
4.3.1 光缆应在外层塑料套表面沿长度方向作永久性标志,宜为白色,标志应不影响光缆的任何性能。 相邻标志始点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m 。当出现错误时应擦去重印,或在光缆外套上重印(宜用黄色)。
4.3.2 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a) 光缆产品型号;
b) 计米长度;
c)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或(和)商标;
d) 制造年份或生产批号。
4.3.3 标志应清晰,并与护套粘附牢固,经过擦拭试验后应仍可辨认。
4.3.4 标志中计米长度的误差应在0~1%范围,应保证真实长度不小于计米长度。
4.4 性能要求
4.4.1 光缆中单模光纤特性
未成缆单模光纤的特性应符合GB/T 9771的规定,成缆单模光纤的特性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4.4.2 护层性能
4.4.2.1 挡潮层钢(铝)带和金属铠装层应在光缆纵向分别保持电气导通。
4.4.2.2 粘结护套(含53型外护层)的钢(铝)带与聚乙烯套之间的剥离强度应不小于1.4N/mm。
4.4.2.3 护套及外被层的机械物理特性应符合表2规定。防蚁外被层要求可见 YD/T 1020中的相关规 定。
4.4.2.4 外护层的其它性能应符合GB/T 2952的有关规定。
4.4.3 光缆的机械性能
4.4.3.1 光缆的机械性能应包括光缆的拉伸、压扁、冲击、反复弯曲、扭转、卷绕以及中心管弯折等 项目,并应通过5.5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4.4.3.2 光缆允许承受的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3规定。在敷设环境允许或用户要求的情况下也可 以采用其它认可的参数。
表 3 光缆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
| 项 目 | 技术要求 | |
| 短暂 | 长期 | |
| 拉伸,允许拉伸力,单位: N | 1500(3000) | 600(1000) |
| 压扁,允许压扁力,单位: N/100mm | 1000(3000) | 300(1000) |
| 注:括号中为对直埋光缆要求 | ||
4.4.3.3 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用光缆外径D 的倍数表示,它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 外护层型式 | 无外护层或04型 | 53型 | |
| 金属加强件 | 非金属加强件a | ||
| 静态弯曲 | 10D | 12.5D | 12.5D |
| 动态弯曲 | 20D | 25D | 25D |
| a非金属纤维增强纱的性能满足并优于该规定,如有特殊要求,也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 | |||
4.4.4 光缆的环境性能
4.4.4.1 概述
光缆的环境性能应包括衰减温度特性、滴流性能、护套完整性、渗水性、阻燃性、防蚁性能、低温 下弯曲性能和低温下冲击性能等项目,并应通过5.6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4.4.4.2 适用温度范围及其衰减温度特性
光缆的适用温度范围有三种级别,其代号为A 、B 和 C。光缆温度附加衰减对于各类型光纤有3个 级别,如表5所示。
表 5 光缆温度特性
| 分级代号 | 适用温度范围(℃) | 允许附加衰减(dB/km) | |||
| 低限TA | 高限TB | 0 级 ( 特 级 ) | 1级 | 2级 | |
| A | -40 | +60 | 无明显附加衰减 | 不大于0.05 | 不大于0.10 |
| B | -30 | +60 | |||
| C | -20 | +60 | |||
| 注:光缆温度附加衰减为适用温度下相对于20℃下的光纤衰减差 | |||||
4.4.4.3 滴流性能
在温度为70℃的环境下24h, 光缆应无填充复合物和涂覆复合物等滴出。
4.4.4.4 聚乙烯套完整性
4.4.4.4.1 聚乙烯套应连续完整,当聚乙烯套下有金属层时,应采用电气方法进行聚乙烯套的完整性试 验。
4.4.4.4.2 用电火花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在表6规定的试验电压下聚乙烯套应不击穿。
表6 聚乙烯套电火花试验电压 单位为千伏
| 电压类型 | 直流 | 交 流 |
| 试验电压(最小值) | 9t,最高25 | 6t,最高15 |
| 注1:t为聚乙烯套的标称厚度(当W护套或P护套时, t为加强件外缘至聚乙烯护套外缘的聚乙烯套的标称厚度), 单位为mm。注2:交流试验电压系有效值 | ||
4.4.4.4.3 用浸水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光缆在浸水24h后聚乙烯外套的电性能应符合:
a) 在直流电压500V 下对水绝缘应不小于2000MQ·km;
b) 耐电压水平应不低于在直流15kV下 2min不击穿。
4.4.4.5 渗水性能
4.4.4.5.1 1m 水头加在光缆的全部截面上时,光缆应能阻止水纵向渗流。
4.4.4.5.2 光缆的缆芯中采用阻水带或阻水纱膨胀方式阻水时,应将光缆渗水始端浸于水中(100±10) mm, 在水中浸泡10min, 然后进行渗水试验。
4.4.4.6 防蚁性能
在有白蚁的环境下,防蚁光缆应具有足够的耐啮蚀性能,具体指标待研究。
4.4.4.7 低温下U 形弯曲性能
光缆应具有在-20℃低温下,53型光缆承受弯曲半径为20倍光缆直径,无外护套或04型光缆承受 弯曲半径为15倍光缆直径的U 形弯曲能力。
4.4.4.8 低温下冲击性能
光缆应具有在-20℃低温下耐机械冲击的能力。
4.4.4.9 阻燃光缆的燃烧性能
阻燃光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
a) 阻燃性:应通过单根垂直燃烧试验来验证;当用户有要求时,阻燃护套及外被层光缆应通过C 类成束燃烧试验。
b) 烟密度:透光率应不小于50%。烟密度仅适用LSZH 护套或(和)外被层的光缆。
c) 腐蚀性:燃烧产生气体的pH 值应不小于4.3,电导率应不大于10μS/mm。腐蚀性仅适用LSZH 护套或(和)外被层的光缆。
4.4.5 环保性能
光缆组成材料应根据GB/T 26572中的规定进行分类。当用户有要求时,光缆用均一材料 ( EEP-A 类)中限用物质限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 物质种类 | 物质名称 | 含量限值 |
| 重金属 | 铅 | 0.1% |
| 镉 | 0.01% | |
| 汞 | 0.1% | |
| 6价铬 | 0.1% | |
| 有机溴代物 | 多溴联苯(PBB) | 0.1% |
| 多溴二苯醚(PBDE) | 0.1% | |
| 注:限量要求值是质量分数,即材料中所允许含物质的最大质量占材料总质量的百分比。 | ||
5 试验方法
5.1 总则
光缆的各项性能应按表8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表 8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及检验抽样比例
| 序号 | 项 目 | 本标准条文号 | 试验方法 | 抽样比例 | |
| 出厂 | 型式 | ||||
| 1 | 光缆结构完整性及外观 | 4.1 | 见5.2 | 100% | 见 6.4 |
| 22.12.22.3 | 识别色谱光纤识别色谱光纤束扎纱识别色谱 颜色不迁移和不褪色 | 表14.1.2.3.3 4.1.2 | 目力检查 目力检查 待研究 | 100%100%一 | |
| 33.13.23.3 | 光缆结构尺寸松套管外径和壁厚护套和外护层的厚度 其它结构尺寸 | 4.1.2.3.4 4.1.54 | 见GB/T 2951.11—2008见GB/T 2951.11—2008 见YD/T 837.5—1996 | 10%100%10% | |
| 4 | 光缆长度 | 4.2 | 见5.4 | 100% | |
| 55.15.25.35.45.55.65.7 | 光纤特性尺寸参数模场直径截止波长衰减系数波长附加衰减 衰减不连续性 色散 | 4.4.1 | 见GB/T 15972.20~22见GB/T 15972.45见GB/T 15972.44见GB/T 15972.40见GB/T 15972.40见GB/T 15972.40见GB/T 15972.42 | 5%5%5%100%5%10%5% | |
| 序号 | 项 目 | 本标准条文号 | 试验方法 | 抽样比例 | |
| 出厂 | 型式 | ||||
| 5.8 | 偏振模色散设计值 | 4.4.1 | 见GB/T 15972.48—2016 | —b | 见6.4 |
| 66.16.26.3 6.46.56.6 | 护层性能金属挡潮层和铠装层的电气导通性 粘结护套剥离强度热老化前后的抗拉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热收缩率耐环境应力开裂外护层的其它性能 | 4.4.2.1 4.4.2.2 表2序号1、2表2序号3 表2序号4 4.4.2.4 | 见YD/T 837.2—1996中4.9见YD/T 837.3—1996中4.9见YD/T 837.3—1996中4.10和4.11 见YD/T 837.3—1996中4.12见YD/T 837.4—1996中4.1 见GB/T 2952 | 见 6.4 | |
| 7 | 光缆的机械特性 | 4.4.3 | 见5.5 | 一 | |
| 88.18.2 8.3 8.48.58.68.7 | 光缆环境性能 衰减温度特性 滴流特性 聚乙烯护套完整性(电火花)(浸水)渗水性能低温下U形弯曲性能 低温下冲击性能燃烧性能a)阻燃性b)烟密度c)腐蚀性 | 4.4.4.2 4.4.4.3 4.4.4.4.2 4.4.4.4.3 4.4.4.54.4.4.7 4.4.4.8 4.4.4.9 a)4.4.4.9b)4.4.4.9c) | 见5.6.1见GB/T 7424.2—2008方法F6(预处理1h) 见YD/T 837.4—1996中4.6 见5.6.2见GB/T 7424.2—2008方法F5B 见5.6.3见5.6.4 见GB/T 18380.12—2008、GB/T 18380.35—2008 见GB/T 17651—1998见GB/T 17650.2—1998 | ||
| 9 | 环保性能 | 4.4.5 | 见GB/T 26125—2011 | — | |
| 1010.110.210.3 | 光缆标志标志的完整性和可识别性 标志的牢固性计米标志误差 | 4.3 | 目力检查 见5.3.1 见5.3.2 | 100%一一 | |
| 11 | 包装 | 7.1 | 目力检查 | 100% | |
| 注1:出厂检验栏目中的百分数是按单位产品抽检的最小百分比。注2:光缆中的光纤尺寸参数、模场直径、截止波长、色散和波长附加衰减可用光纤成缆前可追溯的同端头的实测值作 为出厂检验值 | |||||
| aPMDQ按YD/T 1065.2—2015规定的方法计算。6必要时,应提供该批光缆可用于链路设计用的PMDQ值。 “在光缆护套上纵向冲制试样 | |||||
光缆结构应在距离光缆端头不少于100mm处用目力检查其完整性和色谱,取样检查结构尺寸。
5.3 光缆标志检查
5.3.1 标志擦拭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7424.2—2008中方法E2B 光缆标志耐磨损;
b) 负载:20N( 按GB/T 7424.2—2008中 E2B 的方法2,适用喷印),或8N ( 按GB/T 7424.2—2008 中 E2B的方法1,适用压印);
c) 循环次数:不少于10次;
d) 验收要求:用目力认可辨认外护套标志内容。
5.3.2 计米标志误差
长度计量误差应是在适当长度上,例如在距离光缆端头15m 以外的任意5m 长度上,用钢皮尺沿 光缆量得长度减去用计米数字确定的长度(见5.4)对后者的相对差。
5.4 光缆长度检查
光缆长度应从光缆两端的计米标志(有黄、白两色标志时以黄色为准)的数字差来确定,也可采用 光学方法(如OTDR 仪器)来测量。
5.5.1 总则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机械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 时,判为合格。
机械性能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的监测宜按YD/T 629.1规定在1550nm 波长上进行,在试验期间, 监测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3dB。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0.03dB 时,可判为无明显 附加衰减。允许衰减有某数值的变化时,应理解为该数值已包括不确定性在内。光纤拉伸应变宜采用 GB/T 15972.22—2008规定的相移法进行监测,其监测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1%,试验中监测到的 光纤应变不大于0.01%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光缆拉伸应变应采用机械方法或传感器方法进行监测, 其监测系统的测量不确定度应优于0.05%,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缆应变不大于0.05%时,可判为无明显应 变。
如规格小于12芯,则按实际芯数试验,如规格大于12芯,则应抽取至少12根光纤试验,试验的 光纤应包含光缆中光纤的全部单元和全部色谱。
5.5.2 拉 伸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1《拉伸性能》;
c) 受试长度:不小于50m;
d) 拉伸速率:10mm/min;
e) 拉伸负载:见表3;
f) 持续时间:1min;
g) 验收要求:在长期允许拉力下光纤应无明显的附加衰减和应变;在短暂允许拉力下光纤应变不 大于0.15%,光纤附加衰减应不大于0.1dB; 在拉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的残余附加衰减和 应变,光缆残余应变不应大于0.08%,光缆拉直后开始计光缆拉伸应变;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 裂。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3 压扁;
b) 负载:见表3;
c) 持续时间:1min;
d) 验收要求:在长期允许压扁力下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在短暂压扁力下光纤附加衰减应小于
0.1dB, 在此压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5.5.4 冲击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4 冲击;
b) 冲锤重量:管道或架空光缆为450g, 直埋光缆为1kg;
c) 冲锤落高:1m;
d) 冲击球面半径:12.5mm;
e) 冲击次数:至少5次,每个点1次,每两点相距不少于500 mm;
f) 验收要求: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5.5.5 反复弯曲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6 反复弯曲;
b) 心轴半径:不大于表4规定的动态允许弯曲半径;
c) 负载:管道或架空光缆为150N, 直埋光缆为250N;
d ) 弯曲次数:30次;
e) 验收要求: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注 1 : 对加强构件平行放置的光缆弯曲在加强构件所构成的平面内进行。
注 2 : 对加强件为FRP 杆的光缆不进行此项试验。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7 扭转;
b) 轴向张力:管道或架空光缆为150N, 直埋光缆为250N;
c) 受扭长度:1m;
d) 扭转角度:无铠装光缆为±180°,有铠装光缆为±90°;
e) 扭转次数:10次;
f) 验收要求:在光缆扭转到极限位置下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光缆回复到起始位置下应无明显 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对于W 护套和P 护套光缆,平行加强件处护套应无目 力可见凹陷。
5.5.7 卷绕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E11 弯曲中程序1;
b) 心轴直径:不大于表4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的两倍;
c) 密绕圈数:每次循环10圈;
d) 循环次数:不少于5次;
e) 验收要求:光纤应不断裂;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注:对加强件为FRP 杆的光缆不进行此项试验。
5.5.8 中心管弯折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G7 套管弯折;
b) 试验中各参数要求见表9所示;
c) 验收要求:松套管不发生弯折。
表 9 中心松套管弯折试验参数要求 单位为mm
| 松套管直径范围D | L | LI | L2 |
| D≤2.0 | 100 | 350 | 100 |
| 2.0<D≤2.8 | 70 | 350 | 100 |
| 2.8<D≤4.0 | 150 | 600 | 150 |
| 4.0<D≤6.0 | 170 | 850 | 230 |
| 6.0<D≤8.0 | 230 | 1200 | 360 |
| 注:弯折试验仅适用于塑料松套管,金属松套管的弯折性能待研究 | |||
5.6 光缆的环境性能试验
5.6.1 总则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环境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 时,判为合格。
如规格小于12芯,则按实际芯数试验,如规格大于12芯,则应抽取至少12根光纤试验,试验的 光纤应包含光缆中光纤的全部单元和全部色谱。
5.6.2 温度循环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GB/T 7424.2—2008方法F1 温度循环;
b) 试样长度:应足以获得衰减测量所需的精度,宜不小于2km;
c) 温度范围:试验温度范围的低限TA和高限TB应符合表5规定;
d) 保温时间:t₁ 应足以使试样温度达到稳定,且应不少于12h, 但护层中有两层塑料套时应不小 于24h;
e) 循环次数:2次;
f) 衰减监测:宜按YD/T 629.2的规定,在试验期间,监测仪表的重复性引起的监测结果的不确 定度应优于0.02dB/km。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0.02dB/km 时,可判为衰减无 明显变化。允许衰减有某数值的变化时,应理解为该数值已包括不确定度在内。B1.1类 、B1.3 类和 B6 类光纤的衰减变化监测应在1310nm 和1550nm 两波长上进行,B4 类和B1.2e 类光纤 应在1550nm 和1625nm 两波长上进行,并以其中较差的监测结果来评定温度附加衰减等级。 注:上述波长若有用户不要求使用的波长,可以不监测。
g ) 验收要求:应符合表5规定。
5.6.3 浸水
将光缆浸入水池中,两端向上露出水面至少1m, 其余部分完全浸在水下。待浸泡24h后,按照YD/T 837.2—1996中4.2的规定测试直流500V 下的聚乙烯外套的绝缘电阻;按照YD/T 837.2—1996 中4.3 的规定试验聚乙烯外套的耐直流电压水平。试验时负极接水,正极接光缆中相互连接在一起的金属体。
5.6.4 低温下U形弯曲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试样在温度-20℃±2℃下冷冻不少于24h 后取出,立即按GB/T 7424.2—2008方法 E11B 弯曲中程序2规定进行U 形弯曲试验;
b) 样品长度:几米短段;
c) 弯曲半径:53型光缆为20倍光缆直径,无外护套或04型光缆为15倍光缆直径;
d) 循环次数:4次;
e) 验收要求:光纤应不断裂,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5.6.5 低温下冲击
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试验方法:试样在温度-20℃±2℃下冷冻不少于24h后取出,立即在室温下按GB/T 7424.2—2008 方法E4 冲击规定进行试验;
b) 样品长度:约500mm 短段;
c) 冲锤重量:450g;
d) 冲锤落高;1m;
e) 冲击球面半径:12.5mm;
f) 冲击次数:至少1次;
g) 验收要求:光纤应不断裂,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6 检验规则
6.1 总则
制造厂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光缆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厂前,光缆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 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光缆产品均应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方应 向买方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其中应包括表8序号4和序号5中的各项试验数据。如买方有要求时, 厂方应提供光缆的光纤等效群折射率,同时还应协商提供其它有关数据。
光缆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规定。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本章规定,同时应按照GB/T 8170—2008中4.3.3修 约值比较法,先将测量值或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再与标准值比较。
6.2 检验术语
6.2.1 单位产品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盘允许交货长度的光缆。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 期内(例如1天或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6.2.3 样本单位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单位产品。
6.2.4 试样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单位的全段光缆或者是从其上取的一小段光缆,该小段可在试验前截取成独立 段,也可试验后再从全段上截除。每一试样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规定,它们是光缆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试验。
6.3.2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6.3.2.1 100%的检验项目中,被检试样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样本单位为不合格品,不合格 品应从检验批中剔除,不允许出厂。
6.3.2.2 抽样检测项目按照表8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 个样本单位。抽样检测的被试样本单位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 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合格,则该检验批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检验批不合格。
6.3.2.3 检验样本单位内的光纤特性时,待测光纤数应按光缆内的光纤数和表10规定来确定。这些待 测光纤应在随机的原则下分布于不同的松套管和各不同颜色。如果是光纤某个特性不合格,应取双倍数 量样本单位中的全部光纤就不合格光纤特性进行检测。如合格,则光纤该检验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则 光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表10 样本单位内的光纤抽样
| 光纤性能 | 模场直径 | 截止波长 | 尺寸参数 | 中心波长下衰减系数 | 波长附加衰减 | 衰减不连续性 | 色 散 |
| 最少抽测比例 | 5% | 5% | 5% | 100% | 5% | 10% | 5% |
| 最少抽测数 | 4 | 4 | 4 | 全部 | 4 | 6 | 4 |
6.3.3 不合格样本单位的处理
不合格品如果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交货长度要求时,可重新单独提交检验。重 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作上标记。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表8中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 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6.4.2 检验周期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光缆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光缆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大批量产品的买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试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 并且光缆中的光纤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表10规定的两倍。但是,在定型鉴定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 部门决定。
6.4.4 判定规则
首先应检验出厂检验包括的项目,如有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然后在出 厂检验项目合格的样本上进行其它项目的试验,如果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中任何一项试验,则应判 定为不合格。但是允许重新抽取双倍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定为 合格;如果仍有任一个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6.4.5 重新检验
如果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应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可接受的改进 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或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之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 重做全部试验,但是,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双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6.4.6 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经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如果是短段试样,不能作成品交货;如果是在端部进行试验的大长 度试样(例如标准制造长度),切除由于拉伸、压扁、冲击、扭转等试验产生的缺陷部分后,只要符合 交货长度规定,可以作为成品交货。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盘装光缆每盘只能是一个出厂长度,无铠装光缆的盘筒体 直径应不小于光缆外径的25倍,有铠装光缆的应不小于30倍。光缆盘应见JB/T 8137的规定。
7.1.2 光缆两端应密封以防潮气侵入或机械损坏光纤。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内,其内端应预留1.5m 以上的移出长度,以供测试之用。
7.1.3 盘装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
7.1.4 本标准所规定的光缆产品无端别标志。
7.1.5 光缆盘上应标明:
a ) 制造厂名称、产品商标、采用标准;
b) 光缆标记、出厂序号;
c) 光缆长度, m;
d) 毛重,kg;
e) 制造年、月;
f) 表示缆盘正确滚动方向的箭头;
g) 保证贮运安全的其它标志。
7.2 运输和贮存
光缆运输和贮存时应注意:
a) 不应使缆盘处于平放方位,不得堆放;
b) 盘装光缆不宜作长距离滚动,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缆盘标明的旋转箭头方向滚动;
c) 不得遭受冲撞、挤压和任何机械损伤;
d) 防止受潮、长时间暴晒及长期雨淋;
e ) 贮运温度应控制在-40℃~+60℃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个温度范围,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复检。
8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除应包括7.2规定内容之外,还应说明本标准规定光缆的安装和运行要求,其中应包 括:
a) 光缆在施工时受到的拉伸力和压扁力应不超过表3规定的允许的短暂力,运行使用时应不超过 表3规定的允许的长期力;
b) 在动态弯曲时,例如施工时,弯曲半径应大于表4规定的动态弯曲半径;在布放定位时,应大 于表4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
c) 安装敷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不低于-15℃;
d) 光纤有效群折射率典型值。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主要型式的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
各主要型式以及适用于阻燃和防蚁等特殊要求的派生型式光缆的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见表 A.1。
注:低烟无卤护套具有良好烟密度和腐蚀性能,较好的阻燃性能,耐环境性能较差,这类光缆可在非开放空间使用; 阻燃聚乙烯含卤,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和较好的耐环境性能,烟密度性能较差,这类光缆可在室外使用。
表A.1 主要型式的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
| 主要型式 | 派生型式 | 适用敷设方式和特殊条件 | ||||||||
| 阻燃 | 防蚁 | 进局 | 管道 | 隧道 | 电缆沟 | 非自承式架空 | 直埋 | 强电磁 危害 | 鼠患 危害 | |
| GYXTW | V | △ | V | △ | △ | |||||
| GYXTZW | △ | V | △ | V | △ | |||||
| GYXTWH | △ | V | △ | V | V | |||||
| GYXTW04 | △ | △ | △ | |||||||
| GYXTW53 | V | V | △ | V | ||||||
| GYXTW54 | △ | |||||||||
| GYMXTP | V | V | V | V | V | V | ||||
| GYMXTY | V | V | V | V | V | |||||
| GYXTY | V | △ | V | △ | ||||||
| GYXTZY | △ | V | V | △ | ||||||
| GYXTH | △ | V | V | V | ||||||
| GYXTY04 | △ | △ | ||||||||
| GYFXTY | V | △ | V | △ | △ | |||||
| GYFXTZY | △ | V | V | △ | △ | |||||
| GYFXTH | △ | V | V | V | △ | |||||
| GYFXTY04 | △ | △ | △ | |||||||
| GYXTS | V | △ | V | △ | V | V | ||||
| GYXTZS | △ | V | △ | V | V | V | ||||
| GYXTS04 | △ | △ | V | |||||||
| GYXTA | V | △ | V | △ | ||||||
| GYXTZA | △ | V | △ | V | V | |||||
| GYXTA04 | △ | △ | ||||||||
| 注:在“适用敷设方式和条件”栏中△表示适用,V表示可用 | ||||||||||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几种典型中心管式结构光缆横截面
典型中心管式结构光缆横截面参见图B.1 、图 B.2 、图 B.3 和图B.4。
(1)光纤或光纤束;(2)填充复合物;(3)塑料松套管;
(4)阻水层;(5)钢塑复合带;(6)平行钢丝;(7)PE 护套
图 B.1 GYXTW 型光缆结构示意
(1)光纤或光纤束;(2)填充复合物; (3)金属松套管;
(4)阻水层;(5)平行钢丝;(6)PE 护套 图 B.2 GYMXTP型光缆结构示意
(1)光纤或光纤束;(2)填充复合物;(3)阻水层;(4)塑料松套管;
(5)加强钢丝;(6)钢(铝)塑复合带;(7)PE 护套
图 B.3 GYXTS(A) 型光缆结构示意
(1)光纤或光纤束;(2)填充复合物;(3)阻水层;
(4)塑料松套管;(5)非金属加强件;(6)PE 护套
图B.4 GYFXTY 型光缆结构示意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光缆中单模光纤的特性要求
C.1 衰减特性
C.1.1 衰减系数
单模光纤的衰减系数最大值在规定的使用波长上应符合表C.1 的规定。
表 C.1 衰减系数最大值
| 光纤类别 | B1.1、B1.3、B6 | B4 | B1.2e | ||||||
| 使用波长(nm) | 1310 | 1383 | 1550 | 1625 | 1550 | 1625 | 1550 | 1625 | |
| 衰减系数(最大值) (dB/km) | I级 | 0.36 | 0.36 | 0.22 | 0.26 | 0.22 | 0.26 | 0.21 | 0.36 |
| Ⅱ 级 | 0.40 | 0.40 | 0.25 | 0.30 | 0.25 | 0.30 | 0.23 | 0.40 | |
| 注1:B1.1类光纤不能在1383nm区使用,表中1383nm的规定不适用于B1.1类光纤。注2:产品只在用户有要求的使用波长上进行检验。注3:衰减分级用以适用不同用户的要求,当用户有要求时也可是其它衰减要求 | |||||||||
C.1.2 波长附加衰减
单模光纤在用户有要求的使用波长区内相对于其中心波长的附加衰减系数在规定的使用波长区内 应符合表C.2 的规定。
表C.2 波长附加衰减系数
| 光纤类别 | B1.1、B1.3 | B4、B1.2e | |
| 使用波长区 (nm) | 1285~1330 | 1525~1575 | 1525~1575 |
| 中心波长 (nm) | 1310 | 1550 | 1550 |
| 波长附加衰减系数(dB/km) | ≤0.04 | ≤0.03 | ≤0.03 |
C.1.3 衰减不连续性
光纤连续长度上应无大于0.1dB 的不连续点。B1.1、B1.3、B6类光纤测试波长为1310nm 和1550nm, B4 、B1.2e 类光纤测试波长为1550nm。
C.2 偏振模色散
C.2.1 概述
用户有要求时,已成缆光纤的偏振模色散PMD 应在统计的基础上规定链路设计值PMDQ, 它是M 段光缆确定的可能链路内已连接光缆的PMD 系数的统计上限,而且连接后的PMD 系数值超过PMDQ
的概率 Q 很小。只要能支持已成缆光纤的PMDQ 要求,也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规定未成缆光纤PMDQ 的最大值来替代。在未成缆光纤上规定的最大链路设计值,应小于或等于对已成缆光纤的规定值。未成 缆光纤对已成缆光纤的PMD 值的比率,取决于光缆结构和加工的细节,以及未成缆光纤的模耦合条件。
C.2.2 限 值
用户有要求时,光缆的PMD 应满足表C.3 规定的M 值、Q 值和PMDq最大值。
表 C.3 偏振模色散限值
| 光纤类别 | B1.1a | B1.3c | B1.1b | B1.2e | B1.3d | B4b | B4c | B4d | B4e | B6a | B6b |
| PMDo(最大值)(ps/ √km) | 0.50 | 0.20 | 0.50 | 0.20 | 0.50 | ||||||
| M 值 ( 段 光 缆 ) | 20 | ||||||||||
| Q 值 ( 概 率 ) | 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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