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 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 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 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 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 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 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 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2.0.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
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 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施。
2.0.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 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 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5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 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 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6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7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3 基 本 规 定
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 的规定。
表3.0.1-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 内容与范围 | |
附属式 | 建(构) 筑物上的 |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 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公共设施 上的 |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 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
独立式 |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 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 |
移动式 |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 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 |
表3.0.1-2 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 内容与范围 |
附属式 |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 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
独立式 |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 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
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 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 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 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 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 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 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 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 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 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 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 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 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 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 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 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
边10m 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 内设置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 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 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 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 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 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的规定。
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 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 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 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 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m)
建(构)筑物高度h | 设施最大高度 |
h≤7 | 不宜设置 |
7<h≤12 | 3 |
12<h≤24 | 6 |
24<h≤60 | 8 |
60<h≤90 | 不宜设置 |
h>90 | 严禁设置 |
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 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 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 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 的30%;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
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m)
建筑高度 | 设施最大高度 |
≤60 | 3 |
>60 | 6 |
4.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 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 要求;
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 最大外挑距离不应 超过2m。
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 以下,不应突出;3m 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 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 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 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 和间距。
4.1.6 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 应留有残胶;
2 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 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 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0.4m, 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 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
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 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 协调。
3 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 宽度不应大于1m, 牌面 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 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 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25m, 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50m。
4.2.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 的人行道不 应设置;
2 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 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², 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 2m, 厚度不应大于0.3m;
4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2.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² 的场地不应设
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 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 于0.4m;
3 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 宽度不应大于1.5m, 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², 厚度不应大于0.5m;
5 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 街风格相协调。
4.2.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
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 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 不宜大于30m。
4.2.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 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 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 规格尺寸、最小间距 应分别符合表4.2.5-1和表4.2.5-2的规定。
表4.2.5-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 牌面尺寸(m×m) |
城市道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 5×15或6×18 |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 6×18或7×21 |
表4.2.5-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 最小间距(m) |
次要公路 | 300 |
城市道路、主要公路 | 400 |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 500 |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4 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 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 告设施自身高度。
4.2.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 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 度整体协调。
4.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3.1 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 下规定:
1 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 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 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 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 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 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3.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 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4.3.3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 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3.4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 显示屏 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5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5.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 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 设置。
5.1.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 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 协调。
5.1.3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 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 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 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 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 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 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 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 设1块小型侧招。
5.1.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 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 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 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 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 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 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 外墙面上。
3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 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 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4 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 的30%。
5.1.5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
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 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 高度不宜大于9m;
3 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 不 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 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 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 以下,不应突出;3m 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 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 口个数。
5.2.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4m, 场地宽度小于5m 的区域不应设置。
5.2.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 最大 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 (m)
设置场地宽度 | 招牌最大高度 |
5≤W₁ ≤10 | 3 |
10<W₁ ≤20 | 5 |
W₁>20 | 10 |
注 :W₁ 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5.2.4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2.4的 规定。
表5.2.4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 (m)
设置场地宽度 | 设施最大高度 | 设施最大宽度 |
15≤W₂ ≤20 | 1.5 | 5 |
W₂>20 | 2 | 8 |
注 :W₂ 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6 照 明
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 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 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₁(Lmin/ Lmax) 不宜小于0.6;
3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 规定。
表6.0.2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户外广告与招牌 照明面积S(m²) | 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值(cd/m²) | |||
E0、El区 | E 2 区 | E 3 区 | E 4 区 | |
S≤0.5 | 50 | 400 | 800 | 1000 |
0.5<S≤2 | 40 | 300 | 600 | 800 |
2<S≤10 | 30 | 250 | 450 | 600 |
S>10 | 不宜设置 | 150 | 300 | 400 |
注:E0 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 区为 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 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 区等;E3 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 区为高亮度 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6.0.3 自发光、LED 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 规定。
表6.0.3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cd/m²)
环境区域 | EO、El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表面亮度的限值 | 不宜设置 | 400 | 800 | 1000 |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 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值 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 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6.0.4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 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 动态模式。
6.0.5 高速公路两侧100m 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 (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 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 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 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7 材料及电器件
7.1 结 构 材 料
7.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一般工业 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 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 偏差》GB/T 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 的规定;
2 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 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 水泥》GB 17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499.2 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的规定;
2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 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 混凝土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 面 板 材 料
7.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压型钢板、彩钢板、硬 质聚氯乙烯扣板、塑料扣板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2518、《建筑用压 型钢板》GB/T 12755、《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 第1部分:厚度1mm 以上板材》GB/T 22789.1及《建筑装 饰用彩钢板》JG/T 516的规定。
2 户外招牌围护装饰面板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 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料的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 GB/T 17748、 《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第1部分:厚度1mm 以上板材》 GB/T 22789.1《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 12755、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 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 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的规定。不应采用室内装饰材料及易腐蚀、易破损、自重 重的材料。
3 聚碳酸酯、亚克力等高分子板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7134及《聚碳酸酯 (PC) 实心板》JG/T 347的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 法》GB/T2408 中的V-0 级。
4 灯箱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的钢化、夹层玻璃等安 全玻璃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 夹层玻璃》GB 15763.3的规定。
5 篷布材料应符合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能要求,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XF 91的规定。
7.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刷载体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要求,
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 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 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的B1级;
2)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 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的B2级。
2 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 (PVC)、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 醇脂 (PET) 、 聚碳酸酯 (PC) 、 聚乙烯 (PE) 、 聚丙烯 (PP)、 涤纶等可再生材料。
3 印刷颜料或染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 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 剂型墨水喷绘。
4 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 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
7.2.3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大于 50m时,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连 接 材 料
7.3.1 结构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 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熔化极气 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 GB/T 8110、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045的规定。
7.3.2 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7.3.3 地脚螺栓、机械型锚栓、螺栓、螺钉、螺母、垫圈及铆 钉等紧固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GB/T 3098.1~GB/T 3098.20的规定。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 接副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 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连接件不应采用木螺钉、钢钉、气枪钉等。
7.3.4 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GB 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
7.4 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 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 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 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 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 录的产品必须具有 “CCC 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 性自我声明”。
7.4.3 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GB/T 4208中的IP65。
7.4.4 高效节能型气体放电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双端荧光灯 等)、LED 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0682、《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 求》 GB 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 GB 19652、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性能要求》GB/T 24333、《普通 照明用LED 模块安全要求》GB 24819、《普通照明用LED 模 块性能要求》GB/T 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性能要求》GB/T 24908的规定。
7.4.5 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261的规定。
8 设 计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 安全构成威胁。
8.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 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8.2 结 构 设 计
8.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 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2 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 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8.2.3 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 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8.2.4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 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和
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设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 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 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8.2.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 进行疲劳验算。
8.2.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 载力要求。
8.2.8 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抗滑移、 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 现零应力区。
8.2.9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除应 进行承载力计算,还应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8.2.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变形 值和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1
的规定:
表8.2.1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序号 | 形式 | 项 目 | 容许值 |
1 | 落地式及 屋顶式结构 | 顶点水平位移 | ≤H/100 |
横梁挠度值(水平方向) | ≤L/150 | ||
2 | 单(双) 立柱结构 | 顶点水平位移值 | ≤H/150(H≤22m时) ≤H/180(H>22m时) |
横梁挠度值(水平方向) | ≤L/150 | ||
3 | 墙面式结构 | 悬臂梁挠度值(水平方向) | ≤L/150 |
注:1表中变形容许值不适用于LED显示屏钢结构;
2 H为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 为横梁跨度(长度),对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2的 规定:
表8.2.10-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序号 | 构件名称 | 项 目 | 容许值 |
1 | 屋顶及落地设置的显示屏构架 | 顶点水平位移 | ≤H/300 |
2 | 安装屏杆 | 挠度值(水平方向) | ≤L/300(L≤3m时) |
3 | 水平抗风桁架或梁 | 挠度值(水平方向) | ≤L/250(L≤3m时) |
4 | 垂直抗风桁架或柱 | 挠度值(水平方向) | ≤L/300(L≤5m时) |
5 | 横杆、纵杆、竖杆、斜杆 | 挠度值(水平方向) | ≤L/200 |
注 :H 为结构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 为两支承(受力)点距离。
3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 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3的 规定。
表8.2.10-3 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
序号 | 构件名称 | 容许值 |
1 |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 | ≤150 |
2 | 辅助杆 | ≤200 |
3 | 受拉杆 | ≤250 |
8.3 结 构 构 造
8.3.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 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 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
8.3.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 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壁厚不应小于 3mm, 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4, 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 小于L50×5, 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 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 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 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 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 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的等强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定 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4 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顶面应高 于室外地面150mm。锚固件不应采用膨胀型螺栓。地脚螺栓外 露部分不应封闭。
8.3.5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采 用预埋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梁柱或承重 墙体等受力构件相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的外墙装饰 构件,不应降低原建(构)筑物保温、防水等性能。采用化学锚 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8.3.6 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 修口。
8.3.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 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紧固件应进行防腐 处理。
8.3.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 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
8.3.9 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体高立柱广告设施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 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沿海地区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连接 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
2 灯杆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 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70%。
8.3.10 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 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 固定。
2 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 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
3 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 架连接固定;
2) 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 强度要求。
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 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5 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 与依附结构做至少2处的可靠连接,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 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 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
8.4 电气及控制系统
8.4.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低压供电,宜采用三相五芯 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规定。
8.4.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电保护应采用熔断器及断路器, 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气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 招牌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
8.4.3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
8.4.4 45kW 及以上的LED 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 电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远程控制和 自动关屏等功能。
8.4.5 45kW及以上的LED 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 警功能。
8.5 接地及防雷设计
8.5.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带电的金属体必须可靠接地,接 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10。
8.5.2 具有电气照明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独 立接地装置。
8.5.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供电配电箱内必须设置适配的电 涌保护器 (SPD)。
8.5.4 安装在接闪带、接闪网保护范围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均应做防雷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
8.5.5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 与附近防雷装置连接,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所属建(构)筑物的接 地电阻,超过时应补充人工接地极。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9.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6的规定。
9.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 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1.4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 验收;
3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 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 验收。
9.2 混凝土结构施工
9.2.1 混凝土材料宜采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的混凝土配合 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
9.2.2 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冬期混凝土浇 筑前,应清除模板、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成形后应按冬期混凝 土养护规定养护。
9.2.3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 样制作,并以标准条件下养护28d 龄期的抗压强度评定,抗压强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的规定。
9.2.4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335及以上等级钢筋,严 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板宜采用Q235 钢,受力直锚筋不应少于 4根,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 形焊。
9.2.5 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 应对锚栓的外露螺纹段采取保护措施。
9.2.6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 系数不应小于0.94。
9.3 化学锚栓锚固施工
9.3.1 化学锚栓锚固基材应采用普通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C20。结构抹灰层、装饰层、砌体或轻质混凝土结构等 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9.3.2 现场施工时,化学锚栓锚固胶中不应随意增添掺和料。
9.3.3 锚孔施工时应避开受力主筋,锚孔施工质量及锚栓锚固 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孔应用化学锚固胶或高强度等级的树脂 水泥砂浆填实。
9.3.4 化学锚栓置入锚孔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固化, 固化期间禁止扰动,安装后不得对其螺杆部位进行焊接。
9.3.5 金属构架安装前,应对化学锚栓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9.4 金属结构制作
9.4.1 主体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应在工厂内进行。
9.4.2 金属构件焊接坡口、切口质量和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9.4.3 金属构件断料、切割、制孔、组装的制作质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 规定。
9.4.4 主要受力构件的拼接及立柱与底板连接应采用熔透焊, 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构件可采用角焊缝,焊缝质量 等级为三级。
9.4.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热浸镀锌防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时,经电解酸洗处理的构件表面不 应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应有过酸洗或露铁 等缺陷。
2)构件表面热浸镀锌的镀层镀覆量和锌层厚度应符合 表9.4.5-1的规定,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牢固。
表9.4.5-1 镀层的镀覆量和锌层厚度
镀锌件厚度(mm) | 镀覆量(g/m²) | 锌层平均厚度(μm) |
<6 | >505 | ≥70 |
≥6 | >610 | ≥85 |
2 涂料涂装防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表面应采用除锈处理。构 件表面的除锈等级应符合表9.4.5-2的规定。
表9.4.5-2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的最低除锈等级
涂料品种 | 除锈等级 |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 St2 |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烯、 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 Sa2 |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
2)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底漆涂装遍数为2遍,面 漆涂装遍数不应少于2遍,干漆膜总厚度应大于 150μm。底漆和面漆的搭配应符合表9.4.5-3的规定。
表9.4.5-3 底漆和面漆配套要求
底漆 | 面漆 |
氧化铁红 | 油性漆、醇酸漆、酚醛漆、酯酸漆 |
环氧铁红 | 酯酸漆、醇酸漆、酚醛漆、氯化橡胶漆 |
环氧富锌 | 醇酸漆、酚醛漆、氯化橡胶漆、环氧漆、聚氨酯漆 |
无机富锌 | 环氧漆、聚氨酯漆 |
3)框架构件表面防腐涂装应在构件加工完成、检验合格 后进行。表面防腐涂装后的构件再次加工时,应对加 工面重新进行防腐处理。
3 采用镀锌和静电粉末喷涂作涂装时,锌层的平均厚度不 应小于70 μm, 静电粉末涂层厚度不应小于80 μm。
4 镀锌钢板制作的框架,焊道、制孔及断料边缘等部位必 须进行打磨和局部抛光除锈,并应在涂装前做补锌处理。
9.5 设 施 安 装
9.5.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 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安装位置与现有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5.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上不应叠加结构、面板、画布。
9.5.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起重机械或其他方法吊装作业 时,起重臂或构架最外端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应 小于3m,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 与低压导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 应小于1.5m。
9.5.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时,应设置安全围护设施。高 空作业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范》JGJ 80的规定。
9.5.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 达到设计强度后,再吊装上部结构件。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 安装保证结构稳定的支撑构件或临时支撑件。
9.5.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现场安装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标准第9.4.4条的规定。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 干净,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施焊。风速不小于8m/s时 (CO₂ 气体 保护焊风速大于2m/s 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现场焊接 后,应对焊缝打磨除锈,并应补涂防腐涂料。
9.5.7 法兰盘连接节点处,法兰板接触面紧合率不应低于 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1.0mm。
9.5.8 构架地脚(或锚固)螺栓的连接应规范、齐全,螺母拧 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螺母拧紧扭矩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执行;
2 采用化学锚栓锚固时,螺母拧紧扭矩应符合锚栓制造商 的要求;
3 一般连接螺栓螺母拧紧扭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 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B/T 5945的规定。
9.5.9 钢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9的规定。
表9.5.9 钢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 允许偏差 |
立柱垂直度 | ≤H/1000 |
横梁水平度 | ≤L/1000 |
注 :H 为高度,L 为跨度。
9.5.10 LED广告显示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显示屏屏体安装前,应对显示屏安装杆(竖杆)进 行验收,符合设计和本标准要求方可安装,并应符合表9.5.10 的规定:
表9.5.10 LED显示屏安装杆(竖杆)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 允许偏差 |
相邻屏杆距离 | 屏体总宽度≤20m时,相邻杆距 偏差≤2mm,且总累积偏差≤3mm |
屏体总宽度>20m时,相邻杆距 偏差≤2mm,且总累积偏差≤5mm | |
弧面显示屏安装杆(竖杆)的圆弧半径 | 0~—2mm |
圆柱形显示屏安装杆(竖杆)的圆柱直径 | 0~—3mm |
2 采用多个箱体组合的显示屏,箱体应以螺栓或其他有效 措施在屏杆或节点上固定和紧固。
3 LED 显示屏的箱体与箱体、屏体与建筑结合部位应采用 防水密封处理。
9.6 电气及防雷施工
9.6.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灯具、电器元件、电气控制 箱和电气管线等户外安装工程和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
9.6.2 供电线缆采用热镀锌钢管敷设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
径的1.5倍,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线缆在管 内不应有接头。热镀锌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 埋地敷设 时埋深不宜小于0.7m。明敷于建(构)筑物或构架表面的热镀 锌钢管,应采用管卡与构架可靠固定,管卡间的间距不应大 于1.5m。
9.6.3 照明线缆应敷设于导管内(铠装电缆除外),分路处应设 置户外接线盒。
9.6.4 电气控制箱配电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 小于0.5MQ, 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Q。
9.6.5 安装霓虹灯管必须采用专用绝缘支架固定,灯管与底板 或字壳的距离、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连接的高 压尼龙绝缘导线额定电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 规范》GB 19653的规定。
9.6.6 LED显示屏的供电缆线与信号控制缆线应分开敷设。
9.6.7 LED显示屏正常使用时,在达到热平衡后,屏体结构的 金属部分温升不应大于45K, 绝缘材料温升不应大于70K。
9.6.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执 行,接地系统宜形成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7 验 收
9.7.1 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施工完成进行竣工验收时,应 按本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9.7.2 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或支座、地脚或锚固螺栓施工质量;
2 金属结构件制作质量;
3 整体起吊的金属结构现场分段组装质量;
4 防雷接地装置安装质量。
9.7.3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试 验报告、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3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
4 化学锚栓抗拔力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6 金属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
7 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8 电气、照明及防雷装置验收资料。
10 运 行 管 理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应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投放、保养、维修、安全 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制定灾害性 天气应急预案。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2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 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 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 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 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10.1.3 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 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 CJ/T 532的规定。
10.2 维 护 保 养
10.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 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 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
1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内 容和要求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1 | 基础及地脚 螺栓 | 每半年 | 基础无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无外露、 松动、锈蚀,螺母无松动、锈蚀、缺失 |
续表10.2.2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
2 | 锚固螺栓及 被依附体 | 每半年 | 被依附体结构无开裂、破损,锚固螺栓无外露、 松动、锈蚀、缺失 | |
3 | 构架及连接 | 每半年 | 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 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 | |
4 | 面板及围护 | 每周 | 面板及围护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 破损;扎绳管(杆)固定牢固,无脱落、锈蚀; 画面材料完好,无破损、老化、褪色;显示单元 固定完好,未松动 | |
5 | 构架防腐 | 每年 | 涂层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无锈蚀 | |
6 | 电气及照明 | 电气控 制系统 | 每月 | 电器件动作灵敏、绝缘完好、触点无碳化,接 地可靠;电缆、电线绝缘完好,无老化;金属箱 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可靠;箱体固定可 靠,无锈烂,防水防腐完好,门锁完好 |
照明 系统 | 每月 | 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 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架)及接线盒接地可靠、 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与构架绝缘措施 完好 | ||
霓虹灯装置 | 每月 | 灯管完好,无老化、破损,固定规范,无松动、 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 缘规范、可靠 | ||
7 | 防雷设施 | 每月 | 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 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 好,无脱落、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 |
10.2.3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10.2.2的规定。
10.2.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 的台账记录。
10.3 安 全 检 测
10.3.1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时,应收集该设施的 竣工验收资料。
10.3.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或检查应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 基础: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
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 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2 构架及连接: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 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 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 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
3 面板及围护: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 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
4 结构防腐: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 及风化程度检测;
5 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 及埋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 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 绝缘电阻值检测;
6 防雷接地: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
况检查,电涌保护器 (SPD) 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
10.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进行结构 复核:
1 未提供结构设计资料的;
2 既有结构与设计资料不相符的;
3 受力构件被腐蚀后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 对结构现状存在疑义的。
10.3.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复核,应以设计施工图及现场 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并应根据本标准第8.2 节、第8.3节要求,对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及基础的抗 倾覆性、地脚螺栓的强度进行复核。
10.3.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 告应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 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 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
10.3.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分项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建筑物防雷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10.3.7 安全检测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测 档案。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1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17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18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
19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2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2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2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23 《碳素结构钢》GB/T 700
2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 术条件》GB/T 1231
25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T1499.1
26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T1499.2
2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2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 T 2408
29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2518 30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 GB/T 3098.20 31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
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3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 求》GB/T 3880.1
34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 能》GB/T 3880.2
35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 差》GB/T 3880.3
36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GB/T 4208 3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 38 《热强钢焊条》GB/T5118
39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 40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7134
41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 丝》GB/T 8110
4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43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44《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 10682
45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 46《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47《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
48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
49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50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 51 《双端荧光灯安全要求》GB 18774
52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261 53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 19652 54 《霓虹灯安装规范》GB 19653
55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56 《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第1部分: 厚度1mm 以上板材》GB/T 22789.1
57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性能要求》GB/T 24333 58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59 《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安全要求》 GB 24819
60 《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性能要求》GB/T 24823
61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性能要求》GB/ T24908
62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63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T 532 64 《工程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B/T 5945
6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6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67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68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69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70 《聚碳酸酯 (PC) 实心板》JG/T 347 71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T516
72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XF 91
73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 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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