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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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4

2.1     术 语   4

2.2    主要符号   5

3     基本规定   7

4     场 地 、 地 基 和 基 础   11

4.1    场 地  11

4.2     地基和基础  11

5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16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28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40

6.1    一 般规定  40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42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47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56

7.1    一般规定  56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57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62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65

8.1    一般规定  65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66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73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81

9.1   一般规定   81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82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86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87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90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93

10.1  木结构房屋  93

10.2  生土房屋  99

10.3   石墙房屋  102

11   烟囱和水塔  106

11.1   烟囱  106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110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112

附录 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116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119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124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127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131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137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14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46

引用标准名录   147

附 :条文说明 149

CONTENT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1

Chapter     2   Terms   and  Symbols        4

2.1    Terms   4

2.2    Main Symbols  5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      7

Chapter      4  Site  ,  Soil   and  Foundation         11

4.1    Site      11

4.2    Soil and Foundation       11

Chapter     5   Multi  -story  Masonry    Buildings         1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5.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16

5.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28

Chapter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      4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40

6.2    Seismic Appraisal ofCategory  A Buildings      42

6.3    Seismic Appraisal ofCategory B Buildings    47

Chapter 7 Multi-story Brick Buildings withBottom-frame

or  Inner  -frame      5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56

7.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57

7.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62

Chapter 8  Single-story FactoryBuildings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     6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65

8.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Buildings  66

8.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A FactoryBuildings    73

Chapter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and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81

9.1   General Requirement   81

9.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82

9.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Single-story

SpaciousBuildings  86

9.4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B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87

9.5   SeismicAppraisal of CategoryA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90

Chapter    10  Wood  ,Earth   and  Stone  Houses      93

10.1    WoodHouses   93

10.2   Unfired Earth Houses   99

10.3   Stone Houses  102

Chapter   11  Chimneys  and  Water  Towers      106

11.1   Chimneys   106

11.2   SeismicAppraisal of CategoryA WaterTowers    110

11.3   Seismic Appraisalof CategoryB Water Towers  112

Appendix A    Material  Property  of Masonry,

Concrete  and Steel    116

Appendix B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of Masonry Buildings    119

Appendix C  StoryShearCapacityof ReinforcedConcrete

Structures     124

Appendix D    Design  Value Adjustment   of Seismic Effect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Members     127

Appendix ESectionSeismicCheck of ReinforcedConcrete Members                                          131
Appendix FSeismic Check of Frame with InfillBrick Wall                                                        137
AppendixGNormalSection Dimension of WoodMembers                                                          140

Explanation of Wordingin This Standard   146

Listof Quoted Standards    14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49

1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 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 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  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 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 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 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 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鉴定。

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 “6度、7度、8度、9度”。

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 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 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

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 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 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 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 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 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 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 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 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 类建筑),应采用本 标准各章规定的A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 类建筑),应采用本

标准各章规定的B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 类建筑),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1.0.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 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 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 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 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 烈度。

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 地震作用的能力。

2.1.6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 积的比值。

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 表值。

2.1.8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 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 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2.2 主 要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 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o—— 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M,———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f—— 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

fk——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A,——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抗震墙截面面积

Ab——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B——房屋宽度

L—— 抗震墙之间楼板长度、抗震墙间距,房屋长度 b——构件截面宽度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t——抗震墙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β——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YR——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6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5o——砖房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 4——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42——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 本 规 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 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 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

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 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 部位。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 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 响进行综合评价。

A 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

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 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 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 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 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 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 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 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 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 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 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

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 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 鉴定要求。

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 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 验算:

S≤R/YR                                                    (3.0.5)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

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 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 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 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 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 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 采 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YRn———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 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值采用,A 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 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场  地  类  别
IV
第一、二组0.200.300.400.65
第三组0.250.400.550.85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 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I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 一度。

2     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 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 和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 设防烈度8度(0.20g) 和9度(0.40g) 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 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 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 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  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 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 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 50011划分。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 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 措施。

4.1.3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  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  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 范围内, 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 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 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 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 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 6度时的各类建筑。

4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 建筑。

4.2.3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 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  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 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 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 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 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 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

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 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

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 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IV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 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 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 计算:

fe=Ssfs                                  (4.2.7-1)

fe=5.fs                                  (4.2.7-2) 式中…f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5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采用;

fe-—    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 (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 (kPa),   其值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采用;

5e——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

4.2.7采用。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 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 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 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 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表4.2.7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年限与岩土类别po/fa
1.00.80.4<0.4
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  1.2  1.1  1.05  1.0
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黏土
8年以上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大于 100kPa的黏土

注 : 1 po 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 (kPa);

2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4.2.8 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  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  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 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  角。地震角可按表4.2.9采用。

表4.2.9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7  度8  度9  度
0.1g0.15g0.2g0.3g0.4g
1.52.3°4.5°
2.5°3.87.510°

4.2.10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 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 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 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 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 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 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 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 砌块。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  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  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  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  造等。

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 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 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 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  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 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 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 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 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 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 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 或按照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 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I)      第一级鉴定

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 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 别降低3m 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 一层。

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 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 系的要求:

表5.2.1 A 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 (m)  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墙体厚度 (mm)6度7度8度9度
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
 普通砖实心墙≥24024221913
18016161310
多孔砖墙180~24016161310
普通砖空心墙42019191310
300101010  
普通砖空斗墙240101010  
混凝土中砌块墙≥240191913  
混凝土小砌块墙≥190222216  
粉煤灰中砌块墙≥240191913  
180~240161610  

注:1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 规定;

2   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 成的墙体;

3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 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 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 .2 .2的规定;

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 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

平面的最长尺寸。

2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 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 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表5.2.2 A  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m)

楼、屋盖类别墙体类别墙体厚度 (mm)6、7度8度9度
现浇或装配整 体式混凝土砖实心墙≥240151511
其他墙体≥1801310 
装配式混凝土砖实心墙≥24011117
其他墙体≥180107 
木、砖拱砖实心墙≥240774

注:对IV类场地,表内的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或4m 以内的一开间。

3    跨度不小于6m 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

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小型砌块的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MU5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 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 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 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 于M1;  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 。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 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采用。

5.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 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乙类设防时,尚应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表5.2.4-1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表5.2.4-1 乙类设防时A 类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设蛋部位
6度7度8度9度
四、五三、四二、三   外墙四角,  错层部位横  墙与外纵墙  交接处,较  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  墙交接处7、8度时,楼梯间、电梯 间四角
 六、七 五、六 四 二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  接处;7~9度时,楼梯间、 电梯间四角
   五 三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7~9度时,楼梯间、电梯间  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   (轴线)交接处

注:横墙较少时,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查表。砌块房屋按表中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 芯柱或构造柱。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 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3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 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 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 厚砖墙的房屋,外 墙每层应有圈梁。

4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 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表

5.2.4-2中7~9度时的规定。

表5.2.4-2 A 类砌体房屋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位置和配筋量7  度8  度9  度
  屋盖 外墙除层数为二层  的预制板或有木 望板、木龙骨吊 顶时,均应有 均应有 均应有
 内墙同外墙,且纵  横墙上圈梁的水 平间距分别不应 大于8m和16m纵横墙上圈梁  的水平间距分别 不 应 大 于 8 m 和12m纵横墙上圈梁的水  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续表5.2.4-2

位置和配筋量7  度8  度9  度
    楼盖  外墙 横墙间距大于  8m或层数超过四 层时应隔层有横墙间距大于  8m时每层应有, 横墙间距不大于 8m层数超过三层 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   墙间距大于4m时, 每层均应有
  内墙横墙间距大于  8m或层数超过四 层时,应隔层有 且圈梁的水平间 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圆 梁的水平间距不 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 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配筋量4中84φ104P12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5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 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 500mm 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 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 片与墙拉结。

2  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 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 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表5.2.5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混凝土预制板预制进深梁木屋架 木大梁对接楝条木龙骨、 木檩条
位置墙上梁上墙上墙上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10080180且有梁垫24060120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 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 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 于150mm;

3)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 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  少于4φ12;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 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 于M5,  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 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 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 连接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 梁。

5.2.6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 列要求:

1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  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 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8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 下列规定:

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 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 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 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

1.0m 、1.5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 宜小于0.8m,9  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 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 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 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门窗洞口 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 度大于3m 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 等级不低于M2.5 且厚度为240mm 时,其突出屋面 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 于0.5m; 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 于0.9m。

5.2.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 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  层高在3m 左右,墙厚为240mm 的普通黏土砖房屋,当

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 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 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 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 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 倍 采用。

3 对本标准第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 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  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表5.2.9-1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楼层总数 检查楼层砂浆强度等级
M0.4M1M2.5M5M10M0.4M1M2.5M5M10
LBLBLBLBLBLBLBLBLBLB
度6度7
216.9 6.010 8.811 9.2151415131515   4.8 4.27.1 6.27.9 6.411 9.512 9.2151315121515  
31~26.1 4.79.0 7.110 7.0141115 9.8151415141515    7.0 5.010 7.411 6.8151015 9.21513  
 45.7 4.3 4.08.4 6.3 6.09.4 6.6 5.914 9.6 8.914 9.3 8.1151412151311151515    6.6 4.6 4.19.5 6.7 6.29.8 6.5 5.712 9.5 8.512 8.9 7.5121211
541~35.6 3.89.2 6.59.0 6.1 5.212 9.0 7.912 8.7 7.012121012 12 9.1121212  6.3 4.3 3.69.0 6.3 5.49.4 6.1 4.912 8.9 7.412 8.3 6.412 12 9.4  
 六6541~3  8.9 5.912 8.612 8.3 6.8 6.312 12 10 9.412 .11 9.1 8.112121212   6.1 4.18.8 6.09.2 5.8 4.8 4.412 8.5 7.1 6.612 7.8 6.4 5.712 11 9.3 8.4  
 七7651~4  8.2 5.212 8.3128.0 6.4 5.712 11 9.6 8.512 11 8.5 7.312121211      3.9 3.9 3.97.2 7.2 7.23.9 3.9 3.9 3.97.2 7.2 7.2 7.2  
6~8 1~5    3.9 3.97.8 7.83.9 3.97.8 7.8           

续表5.2.9-1

楼层总数 检查楼层砂浆强度等级
M0.4M1M2.5M5M10M0.4M1M2.5M5M10
LBLBLBLBLBLBLBLBLBLB
度8度9
21 5.3 4.37.8 6.47.8 6.212 8.910 8.41512  ——3.14.64.7 3.77.1 5.36.0 5.09.2 7.111 6.411 9.0
3  1~2  4.7 3.36.7 4.97.0 4.69.9 6.89.7 6.214 8.813 7.71511    4.25.95.8 3.78.2 5.37.7 4.610 6.7
431~2 ——4.45.76.5 4.3 3.89.2 6.3 5.19.1 5.9 5.012 8.5 7.312 7.6 6.212 11 9.1  –    — 3.35.83.3 3.3 2.85.9 4.8 4.0
541~3  — —  —6.3 4.1 3.38.9 5.9 4.58.8 5.5 4.312 7.8 6.311 7.1 5.312 10 7.8  —. —— —-  — —— 
 六6541~3   —   —3.96.03.9 3.9 3.26.0 5.5 4.73.9 3.9 3.9 3.95.9 5.9 5.9 5.9           —   — +

注:1 L 指240mm 厚承重横墙间距限值;楼盖、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

2    B指240mm厚纵墙承重的房屋宽度限值;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有2道时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时, 房屋宽度可按加权平均值计算;

3 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

表5.2.9-2 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

墙体类别空斗墙空心墙多孔砖墙小型砌块墙中型砌块墙实心墙
厚度 (mm)240300420190t 180370480
修正系数0.60.91.40.80.8t/2400.6t/2400.751.41.8

注 :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

5.2.10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 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 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 值4m。

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 的75%。

3 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5.2.11 A 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 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 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 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 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 应措施。

5.2.13 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

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 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 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A/(Ab₁50;λ)                                              (5.2.13) 式中 p—— 第 i 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₁———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 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 面积;

Abi——第 i 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5 — — 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本标 准附录B 采用;

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 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0.30g,  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 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 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5.2.14 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  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 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a=ψψ₂ β               (5.2.14)

式 中 β — — 第i 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₁——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3款确定。

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 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

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 M0.4 时,尚应乘以0.9;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 尚可根据满足本标准第5.3节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

系数;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 以0.8~0.95的系数。

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 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 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表5.2.14-1 体系影响系数值

项  目不符合的程度ψ影响范围
房屋高宽比2.2<n<2.6 2.6<η<3.00.85 0.75上部1/3楼层 上部1/3楼层
横墙间距超过表5.2.2最大值 4m以内0.90 1.00楼层的β 墙段的β
错层高度>0.5m0.90错层上下
立面高度变化超过一层0.90所有变化的楼层
相邻楼层的墙体 刚度比λ2<λ<3 λ>30.85 0.75刚度小的楼层 刚度小的楼层
楼盖、屋盖构件的 支承长度比规定少15%以内 比规定少15%~25%0.90 0.80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圈梁布置和构造屋盖外墙不符合楼盖外墙一道不符合 楼盖外墙二道不符合内墙不符合0.70 0.90 0.80 0.90顶层缺圈梁的上、下楼层所有楼层不满足的上、下楼层

注: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 其他相应措施。

表5.2.14-2 局部影响系数值

项  目不符合的程度42影响范围
墙体局部尺寸比规定少10%以内 比规定少10%~20%0.95 0.90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楼梯间等大梁 的支承长度370mm<l<490mm0.80 0.70该楼层的βi 该墙段的βa
出屋面小房间0.33出屋面小房间
支承悬挑结构构件的承重墙体0.80该楼层和墙段
房屋尽端设过街楼或楼梯间0.80该楼层和墙段
有独立砌体柱承重的房屋柱顶有拉结 柱顶无拉结0.80 0.60楼层、柱两侧相邻墙段 楼层、柱两侧相邻墙段

注: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15 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 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 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 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 按下式计算:

βj=ψ42β

βy=A;/(Aby5o:λ)

(5.2.15-1) (5.2.15-2)

式中β — — 第i层第j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第i层第j 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 第i层第j 墙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Abi—— 第 i 层 第j 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

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2.15-1)中尚应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 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 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

5.2.16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 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 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 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I)     抗震措施鉴定

5.3.1 现有B 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 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 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 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表5 . 3 . 1 B 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 m)

 砌体类别最小墙厚 (mm)烈   度
6789
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
普通砖24024211812
多孔砖24021211812
190211815  不宜采用
混凝土小砌块190211815
混凝土中砌块20018159
粉煤灰中砌块24018159

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 规定;

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

5.3.2     现有普通砖和240mm 厚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4m;190mm  厚多孔砖和砌块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6m。

5.3.3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3.3-1的要求。

表5.3.3-1 B 类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m )

楼盖、屋 盖类别普通砖、多孔砖房屋中砌块房屋小砌块房屋
6度7度8度9度6度7度8度6度7度8度
现浇和装配 整体式钢  筋混凝土 18 18 15 11 13 13 10 15 15 11
装配式钢 筋混凝土15151171010711117
111174不宜采用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宜符合表

5.3.3-2的要求。

表5.3.3-2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  度6789
最大高宽比2.52.52.01.5

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 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 以上,或有错层,且楼 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 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mm。

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 跨度不小于6m 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

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 步放坡。

5.3.4  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墙体不应 低于M2.5,  砌块墙体不应低于M5。

2  砌体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普通砖、多孔砖不应低 于MU7.5,  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 混凝土中型砌块、粉 煤灰中砌块不宜低于MU10。

3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块芯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宜低于C15, 混凝土中砌块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5.3.5 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 体采取加强措施。

2  现有砌体房屋在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1)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表5.3.5-1的要 求检查,粉煤灰中砌块房屋应根据增加一层后的层 数,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

表5.3.5-1 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设置部位
6度7度8度9度
四、五三、四二、三   外墙四角, 错层部位横  墙与外纵墙  交接处,较   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  墙交接处7、8度时,楼梯间、电梯 间四角
 六~八 五、六 四 二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   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 接处;7~9度时,楼梯间、 电梯间四角
  七 五、六 三、四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   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7~9度时,楼梯间、电梯间 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  (轴线)交接处

2)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2 的要求检查;

表5.3.5-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设置部位设置数量
6度7度8度
四、五三、四二、三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填实3 个 孔 ;内外墙交接处,填 实4个孔
 六 五 四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 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 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七 六 五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各内 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 线)交接处和门洞两侧外墙四角,填实5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填实4个孔;内墙交接处,填实4~5个孔;洞口两侧各填实1个孔

3)混凝土中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3 的要求检查;

表5.3.5-3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烈  度设置部位
 6、7度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 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8度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横墙(轴线)与纵墙交接处,横墙门洞 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4)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 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 查构造柱或芯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 墙处理;

5)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 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 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当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 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款第 1)~4)项的要求检查,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 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 数进行检查。

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布置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楼盖、屋盖的砖 房,横墙承重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

5.3.5-4的要求检查;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有圈梁, 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3.5-4的规定适当  加密;

2)砌块房屋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 有圈梁,圈梁的间距应按表5.3.5-4提高一度的要求 检查。

表5.3.5-4 多层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和配筋要求

墙类和配筋量烈   度
6、7度8度9度
墙    类外墙和 内纵墙屋盖处及隔层楼 盖处应有屋盖处及每层楼 盖处均应有屋盖处及每层楼 盖处均应有
   内横墙屋盖处及隔层楼  盖处应有;屋盖处 间距不应大于7m; 楼盖处间距不应大 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屋盖处及每层楼  盖处均应有;屋盖 处沿所有横墙,且 间距不应大于7m; 楼盖处间距不应大 于7m;构造柱对应 部位  屋盖处及每层楼  盖处均应有;各层 所有横墙应有
最小纵筋49849104φ12
最大箍筋间距(mm)250200150

4 现有房屋楼盖、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 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伸进 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 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0mm, 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伸进190mm 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80mm, 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 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应有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 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 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  纵 向钢筋宜为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且在柱上下端宜 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 纵向钢筋宜为49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  120mm; 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可为240mm×240mm。 芯柱(或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有拉结钢筋网片,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 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数量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不应少于1φ1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1914或2φ10,8度时 不应少于1916或2中12。

3  构造柱与圈梁应有连接;隔层设置圈梁的房屋,在无圈 梁的楼层应有配筋砖带,仅在外墙四角有构造柱时,在外墙上应 伸过一个开间,其他情况应在外纵墙和相应横墙上拉通,其截面 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 500mm有29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5   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面卜500mm,  或锚人浅于500mm 的基础圈梁内。

5.3.7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与墙体有可靠

连接的房屋,可无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有钢筋可靠连 接;6~8度砖拱楼盖、屋盖房屋,各层所有墙体均应有圈梁。

2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 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3  圈梁在表5.3.5-4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可利用梁或 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 当需要增设基础圈梁 以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配  筋不应少于4912,砖拱楼盖、屋盖房屋的圈梁应按计算确定,

但不应少于4910。

5.3.8 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的拉 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 有φ4点焊的钢筋 网片。

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96点焊的钢筋网片。

3 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φ6点焊的 钢筋网片。

5.3.9 房屋的楼盖、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 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 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檩条或屋 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 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 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 列规定:

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有296钢筋 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  度和9 度时长度大于5.1m 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 或梁有拉结。

2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 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

3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 不应小于240mm,9   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

规定。

表5.3.10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烈  度
6度7度8度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1.01.01.2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01.52.0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01.0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01.52.0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 或人流通道处)最大高度0.50.50.50.0

5.3.11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 500mm 有29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 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 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M5, 钢筋不宜少于2φ10。

2   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 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 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 有296拉结 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不应有墙中 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      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选择 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 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 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

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 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 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1.1~1.6。

5.3.13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 按下式确定:

fe=5Nfv                                    (5.3.13) 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

A.0.1-2  采用;

5N一—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

5.3.13采用。

表5.3.13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砌体类别o/fv
0.01.03.05.07.010.015.020.025.0
普通砖、多孔砖0.801.001.281.501.701.952.32  
粉煤灰中砌块 混凝土中砌块 1.181.541.902.202.653.404.154.90
混凝土小砌块 1.251.752.252.603.103.954.80 

注:o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5.3.14  普通砖、多孔砖、粉煤灰中砌块和混凝土中砌块墙体的 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fveA/YRa                               (5.3.14)

式中 V——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

Y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3.0.5 条采用。

5.3.15  当按式(5.3.14)验算不满足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 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   且间距不大于4m 的构造柱对 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图片[1]-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深圳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官网

(5.3.15)   式 中 Ae——  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

A.>0.15A        时,取0. 15A;  对 外 纵 墙 ,Ae>

0.25A 时,取0.25A);

f.——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 标准表A.0.2-2  采用;

A₈——  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 于0 . 6%,大于1 .4%取1 .4%);

fy  ——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 A.0.3-2 采用;

5-     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 多于一根取0.4;

墙体约束修正系数; 一般情况下取1.0,构造柱 间距不大于2.8m 时取1.1。

5.3.16  横向配筋普通砖、多孔砖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可按下

式验算:

图片[1]-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深圳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官网

(5.3.16)

式 中  A₈—— 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

5.3.17  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图片[1]-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深圳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官网

式 中 f.———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

A.0.2-2 采用;

A.—— 芯柱截面总面积;

As——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5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5.3.17采用。

表5.3.17 芯柱影响系数

填孔率p<0.150.15≤p<0.250.25≤p<0.5p≥0.5
 0.01.01.101.15

注:填孔率指芯柱根数与孔洞总数之比。

5.3.18 各层层高相当且较规则均匀的B 类多层砌体房屋,尚 可按本标准第5.2.12~第5.2.15条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 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其中,公式(5.2.13)中 的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 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时应分别按 1.5和3.0采用。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 充墙框架)、框架一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 10层。

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 IV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6 . 1 . 1 B 类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m )

结构类型烈  度
6度7度8度9度
框架结构 同非抗震设计554525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12010050
抗震墙结构12010060
框支抗震墙结构12010080不应采用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 分);

2  本章中的“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 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 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 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 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 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 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 钢筋无露筋、锈蚀。

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 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 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 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 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 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 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 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 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 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 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 按照 A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 评定。

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 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 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

不利影响。

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 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I)    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

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 架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 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

3.8、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 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 的25%。

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 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 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

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6.2.1-1 A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墙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

楼盖、屋盖类别烈  度
8度9度
现浇、叠合梁板3.02.0
装配式楼盖2.51.0

5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 M2.5 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应不大于表6.2.1-2 规定的限值。

表6.2.1-2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总层数
间距(m)17141211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 低于C13,8 、9  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 度 和 7 度I 、Ⅱ   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 检查:

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 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 级钢 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 级钢筋不宜小于纵 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 时,锚固长度应相 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 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 于8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大于150mm, 最小直径不宜小 于6mm。

6.2.4 7度Ⅲ、V 类场地和8、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着 重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 于200mm,9  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 7度Ⅲ、V 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 于200mm;9   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中8,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 按当地设防烈度和表6.2.4的要求检查。

表6.2.4 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烈度和场地7度(0.10g) 7度(0.15g) I、Ⅱ类场地7度(0.15g)Ⅲ、V场地~8度(0.30g)I、Ⅱ类场地8度(0.30g)Ⅲ、IV类场地和9度
箍筋最大间距(取较小值)8d,150mm8d,100mm6d,100mm
箍筋最小直径8mm8mm10mm

注 :d 为纵向钢筋直径。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

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 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   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 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 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   度 Ⅲ 、IV类场地和 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   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

6.2.5     8、9度时,框架一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 求检查:

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 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 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 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2.7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考虑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8度时不应 小于180mm,9 度时不应小于240mm; 砂浆强度等级,6~8度时不 应低于M2.5,9   度时不应低于 M5; 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

2 填充墙沿柱高每隔600mm 左右应有2φ6拉筋伸入墙内,

8、9度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当墙高大于5m 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

6m的黏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 的空心砖墙,8、9度时墙顶与梁 应有连接。

3 房屋的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 度大于6m,8、9 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6.2.8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节上述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

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

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乙类的单跨框架结构。 2 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 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 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

5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6.2.9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 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按本标准第3.0.5 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 不作调整,尚应按本节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 第二级鉴定。

6.2.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 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 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 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2.1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β=ψ42Gy             (6.2.11-1)

Sy=V,/Ve                              (6.2.11-2)

式中  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2条确定; 4———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确定; 5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C 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本标准第6.2.14条计算。

6.2.1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 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  情况确定:

1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的规定时,可取1.4。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 建筑的规定时,

可取1.25。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

乘以0.8~1.0。

6.2.1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 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 0.95。

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 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2.1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 算,地震作用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 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

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1.1~1.6。

6.2.1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 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要求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  按本标准第3.0.5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 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I)     抗震措施鉴定

6.3.1     现有B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 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 震构造措施。

表6 .3 .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烈    度
6度7度8度9度
框架 结构房屋高 度(m)≤25>25≤35>35≤35>35≤25
框架  
框架一 抗震墙 结构房屋高度(m)≤50>50≤60>60<5050~80>80≤25>25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m)≤60>60≤80>80<3535~80>80≤25>25
一般抗震墙  
有框支层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 三 二 二 二 一 不宜 采用  不应采用
框支层框架  

注:乙类设防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度查表。

6.3.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 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 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

2  结构布置宜按本标准第6.2.1条的要求检查其规则性, 不规则房屋设有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并应提高相关部位的鉴定  要求。

3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的检查,尚应按下列 规定:

1)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

2)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梁截面的高宽比不 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  柱净高与截面高度 (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4)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2-1的规定,超过时宜采 取措施;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

4 、V 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适 当减小。

表6.3.2-1 轴压比限值

 类 别抗 震 等 级
 
框架柱0.70.80.9
框架一抗震墙的柱0.90.90.95
框支柱0.60.70.8

4.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 定检查:

1)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框架梁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

2)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宜相连;

3)房屋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 过表6.3.2-2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 形的影响;

表6.3.2-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墙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楼盖、屋盖类别烈   度
6度7度8度9度
现浇、叠合梁板4.04.03.02.0
装配式楼盖3.03.02.5不宜采用
框支层现浇梁板2.52.52.0不宜采用

5)抗震墙墙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 在墙板周边应有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5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 (包括小开洞墙及联肢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2)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

3 ) 一 、二级抗震墙和三级抗震墙加强部位的各墙肢应 有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或翼墙的截 面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检查;

4)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 一级不应小 于16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 小于14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5。

注:加强部位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 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

6  房屋底部有框支层时,框支层的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 度的50%;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24m 的较小值,且落 地抗震墙之间的楼盖长宽比不应超过表6.3.2-2规定的数值。

7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级且层数不超过五层、三级且层数不超过八层和四级 的框架结构,可计入黏土砖填充墙的抗侧力作用;

2)填充墙的布置应符合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对抗震墙 的设置要求;

3)填充墙应嵌砌在框架平面内并与梁柱紧密结合,墙 厚不应小于240mm,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宜先砌墙后浇框架。

6.3.3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应低于C30。

6.3.4 现有框架梁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且混凝土

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 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实际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

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实际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应按表6.3.4的要求检查,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 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4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914,且

不应少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 四级不应少于2φ12。

5   加密区箍筋肢距,一、二级不宜大于200mm, 三、四级 不宜大于250mm。

表6.3.4 梁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 最大值)(mm)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径(mm)
 2hb,500hb/4,6d,10010
1.5hj,500hb/4,8d,1008
1.5hb,500Ab/4,8d,1508
1.5hb,500hh/4,8d,1506

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6.3.5 现有框架柱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柱实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3.5-1的规定, 对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表6.3.5-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类  别抗  展  等  级
 
框架中柱和边柱0.80.70.60.5
框架角柱、框支柱1.00.90.80.7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 和最小直径,不宜低于表6.3.5-2的要求。

表6.3.5-2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径(mm)
 6d,10010
8d,1008
8d,1508
8d,1508

注:1 d 为柱纵筋最小直径;

2   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 时,最大间距应允许为150mm;

3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为6mm

4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柱箍筋的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柱端,为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 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为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 填充墙等形成的短柱)、框支柱、一级框架的角柱, 为全高。

4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表6.3.5-3

规定。   、二级时,净高与柱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 的柱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1.0%。

5    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二级不宜大 于250mm, 三、四级不宜大于300mm,  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 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 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级不应大于 15倍纵向钢筋直径。

表6.3.5-3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抗震等级箍筋形式柱  轴  压  比
<0.40.4~0.6>0.6
 普通箍、复合箍0.81.21.6
螺旋箍0.81.01.2
普通箍、复合箍0.6~0.80.8~1.21.2~1.6
螺旋箍0.60.8~1.01.0~1.2
普通箍、复合箍0.4~0.60.6~0.80.8~1.2
螺旋箍0.40.60.8

注:1表中的数值适用于 HPB235级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35的情况, 对 HRB335级钢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35的情况可按强度相应换算, 但不应小于0.4;

2   井字复合箍的肢距不大于200mm且直径不小于10mm 时,可采用表中螺 旋箍对应数。

6.3.6 框架节点核心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标 准表6.3.5-2检查,一、二、三级的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 1 .0%、0 .8%、0 .6%,但轴压比小于0 .4时仍按本标准表

6.3.5-3检查。

6.3.7 抗震墙墙板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抗震墙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

6.3.7-1的要求;IV 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部 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

的抗震墙板,其横向和竖向分布筋均不应小于0.25%。

表6.3.7-1 抗震墙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要求

抗震等级最小配筋率(%)最大间距 (mm)最小直径 (mm)
一般部位加强部位
 0.250.25 300 8
0.200.25
三、四0.150.20

2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应符合表6.3.7-2的要求;框 架一抗震墙端柱在全高范围内箍筋,均应符合表6.3.7-2中底部 加强部位的要求。

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二级 的加强部位,应为双排布置,二级的一般部位和三、四级的加强 部位宜为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且直径不应小于6mm, 对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 应适当加密。

表6.3.7-2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抗震等级底部加强部位其 他 部 位
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箍筋或拉筋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箍筋或拉筋
最小直径 (mm)最大间距 (mm)最小直径 (mm)最大间距 (mm)
 0.010A。4φ16 8 1000.008A。 4914 8 150
 二0.008A。 4914 8 1500.006Ae 4912 8 200
0.005A。2φ14 6 1500.004A。 2912 6 200
2中12620026126250

注 :Ac 为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

6.3.8 钢筋的接头和锚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的要求。

6.3.9 填充墙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2 砌体填充墙,宜与框架柱柔性连接,但墙顶应与框架紧 密结合。

3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 有29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 墙内长度, 、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 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2)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 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 混凝土水平系梁。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6.3.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分析,按本标准第3.0.5 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乙类框架结构尚应进行变形验 算;当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第6.3.1~第6.3.9条的要求时,可 按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6.3.11 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 的 规定。

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 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6.3.12 考虑黏土砖填充墙抗侧力作用的框架结构,可按本标准 附录F 进行抗震验算。

6.3.1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 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 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的规定时,可取1.1。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的规定时,可取1.0。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2节A 类房屋鉴定的规定 时,可取0.8。

4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 乘以0.8~1.0。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按丙类设防的黏土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 承重的内框架、底层框架砖房、底层框架一抗震墙砖房。

7.1.2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 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 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 部位:

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 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 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

构造。

7.1.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7.1.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 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 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 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 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 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 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7.1.5 对 A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

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 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 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 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 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 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 A 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 力进行评定。

7.1.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 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I)     第一级鉴定

7.2.1      现 有A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实际的最大高度和层数 宜符合表7.2.1规定的限值,当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提高对综 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减灾措施。

表7.2,1 A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最大高度 (m)  和层数限值

房屋类别墙体厚度 (mm)6度7度8度9度
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
底层框架砖房≥24019191610
1801313107
底层内框架砖房≥240131310  
180777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2401817158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2401615127

注:1类似的砌块房屋可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鉴定,但9度时不适用,6~8 度时,高度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2   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超过表内规定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7.2.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

表7.2.2的规定,超过时应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表7.2.2 A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

房  屋  类  型6度7度8度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252119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181815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303030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18181511

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第二层,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每 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 于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 1.0;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不对称时,应考虑扭 转的不利影响;

2)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框架柱截面最小尺寸不宜小 于400mm, 在重力荷载下的轴压比,7、8、9度分 别不宜大于0.9、0.8、0.7;

3)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其实测砂浆 强度等级应高于第三层。

3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6、7、8、9度时,分 别不宜小于0.8m 、1.0m 、1.2m 、1.5m;8 、9    时厚度为240mm 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7.2.3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 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U7.5;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 于M2.5,8 、9    度时不应低于M5;  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C20。

7.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 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 圈梁。

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第3 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4 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梯间、电梯间四角及大 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 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96拉结钢筋。

7.2.5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 可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规定鉴定;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  砖房的上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要 求;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关 要求。

7.2.6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 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 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本标准第5.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 时的抗震横 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 时的房屋宽度限值,宜按表7.2.6 采用,其他厚度的墙体,表7.2.6中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 算。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时,应按表7.2.6 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3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

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

4 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 值,顶层可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 分别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 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

5 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 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

表7.2.6  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的底层

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 (m )

 楼层  总数6度7度8度9度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M2.5M5M2.5M5M5M10M5M10
LBLBLBLBLBLBLBLB
2515251519142115171318151181410
201525151511191413101612  107
1813221512916121181310    
151120151i81410  129    
14101813  129        

注 :L 指370mm厚横墙的间距限值,B 指240mm厚纵墙的房屋宽度限值。

7.2.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 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 鉴定,但应评为不符合鉴定要求并提出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 措施:

1 横墙间距超过表7.2.2的规定,或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 定值的75%,或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向 刚度比不符合本标准第7.2.2条第2款规定。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仅有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本标准5.2.8条第2款的 有关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7.2.8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表7.2.1所 列数值时,应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 可按照本节的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7.2.9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各层应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

2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本标准 第5.2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  B.0.2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 1.0、1.7、3.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分别按1.35和2.35采用。

3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 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有关规定采用。

7.2.10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 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 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按体系影响系数处 理;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B.0.3  采用;烈度影 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 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分别按1 .35和 2.35采用。

2 框架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 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 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I)     抗震措施鉴定

7.3.1 房屋实际的最大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7.3.1规定的限 值,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 变结构体系等减灾措施。

表7.3.1 B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最大高度(m) 和层数限值

房屋类别6度7度8度9度
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
底层框架砖房191916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1616147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141411不宜采用

7.3.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3.2的要求。

表7.3.2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型 
6度7度8度9度
底层框架砖房上部各层同表5.3.3-1砖房部分
底层25211815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303030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同表5.3.3-1砖房部分

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和第二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一定数量的抗震墙,每个方 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 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不应小于1.0;抗 震墙宜为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为嵌砌于框架 间的砌体墙;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不对称时, 应计入扭转的不利影响;

2)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框架柱截面最小尺寸不宜小

于400mm, 其轴压比,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 0.9 、0.8 、0.7;

3)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在底层框架 柱对应部位应有构造柱,其实测砂浆强度等级应高 于第三层。

3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 外 墙上梁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300mm, 梁应与圈梁连接。

7.3.3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砌筑砂浆实 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 、9    度时不应 低于M5;  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9   度 时不应低于C30。

7.3.4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按多层 砖房的要求检查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 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外墙四角和楼梯间、电梯间四角;

2)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

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以及内框架梁在外墙 的支承处(无组合柱时)。

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 有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 盖、屋盖的楼层,均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3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纵向钢筋不宜少 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7.3.5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 部剪力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并按本标准第3.0.5条规定进行截面

抗震验算;当抗震构造不满足本标准第7.3.2~第7.3.4条的构 造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 评价。其中,当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 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

7.3.6 多层内框架砖房各柱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式确定:

图片[1]-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深圳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官网

式中 Ve———各柱的地震剪力设计值;

(7.3.6)

V——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

ψ ——柱类型系数,钢筋混凝土内柱可采用0.012,外 墙组合砖柱可采用0.0075,无筋砖柱(墙)可采 用0.005;

nb———抗震横墙间的开间数; ns—— 内框架的跨数;

λ——抗震横墙间距与房屋总宽度的比值,当小于0.75 时,采用0.75;

5、52———分别为计算系数,可按表7.3.6采用。 表7.3.6 计 算  系 数

房屋总层数2345
5i2.03.05.07.5
S27.57.06.56.0

7.3.7  外墙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 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调整系数 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调整系数可采 用0.85。

7.3.8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 和内框架均可按表6.3. 1的框架结构采用,抗震墙可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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