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4 年修订版)

深圳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 二。二四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适用范围   2

1.5 事件分级   3

1.6 风险现状   3

2 组织体系   4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4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5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7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12

3 运行机制   13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13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17

3.3 后期处置   31

4 准备与支持   32

4.1 队伍保障   32

4.2 经费保障   33

4.3 物资装备   34

4.4 医疗卫生保障   35

4.5 交通运输保障   35

4.6 治安保障   35

4.7 人员防护保障   36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36

4.9 现场救援和工作保障   36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36

4.11 科技支撑保障   37

4.12 气象服务保障   37

4.13 法制保障   37

4.14 其他应急保障   37

5 预案管理   37

5.1 应急预案   38

5.2 预案修订   38

5.3 应急演练   38

6 监督管理   39

6.1 宣传教育   39

6.2 培训   39

6.3 责任奖惩   40

7 附则   41

7.1 预案实施与解释   41

7.2 名词术语定义   4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用大概率思

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应对突发

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 反应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能 力,规范、高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 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 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安全管 理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 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

成的社会危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常态下的应 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下,各区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 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3)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

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应急 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应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发 挥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共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4)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 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房屋安 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建成并投 入使用的房屋和建筑幕墙由于结构自身老化、不当使用破坏主体 结构等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发生险情(如房屋整体倒塌、局部坍塌、 倾斜、异常振动和局部构件脱落等)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 准备和救援工作。

受相邻施工影响以及建筑质量、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和碰

撞等影响导致的其他类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按照其他专项应

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1.5 事件分级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深圳市房屋安全突 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 1)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下同);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 2 )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 以下死亡的;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房屋安全突发 事件。

( 3)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 下死亡的;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 4)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 下死亡的;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6 风险现状

深圳市既有房屋量大面广,建造质量参差不齐,使用过程中 改扩建情况复杂,存在部分存量老旧危房。与此同时,深圳地处 低纬度滨海地区,在城市高强度开发和房屋使用场景不断转变的 大背景下,既有房屋建筑易受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暗涵暗渠、 在建地下工程施工扰动等诸多外源风险因素影响,房屋局部或整 体倒塌、坍塌,建筑幕墙坠落等主要事故风险较高,房屋安全管

理面临严峻挑战。

2 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 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 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研判、预案编 制、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房 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市应急指挥部由 1 名总指挥、3 名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副 秘书长、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 志。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 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 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 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外办、市港澳办、 深圳警备区、深圳市消防救援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总工会、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各区)、市房屋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深圳供电局、环 水集团、燃气集团、深圳城安院、其他成员单位。

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 1。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 2)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 3)确定较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 并启动响应;确定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 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 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

(4)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开展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6)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 7)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 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房屋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人员以及市住 房建设局工作人员组成。

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讯录见附件 2。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传达、协调、督促 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 2)指导、协调各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

( 3)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5)组织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 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 6)组织发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7)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 8)组织开展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发布、 培训、演练、修订和评审工作;

(9)组织开展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宣传 工作;

( 10)组织、协调开展房屋安全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及应急 处置的技术指导、制定救援方案工作;

( 11)统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

备、调用;

( 12)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市应急委和 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 部统一指挥,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 须分别指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和指导房屋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协  调市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市住房  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 舆论引导等工作。

( 2)市委网信办: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服务保障 工作。

( 3)市委台办:事故涉及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 时,及时启动深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 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 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 5)市教育局:负责转移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学校师生

员工,做好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事故发生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 6)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引导全市各类创新主体加强房屋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发。

(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抢修及 保障,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无线电通信畅通。

( 8)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工 作;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引 导抢险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参与房 屋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并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参与或 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处理。

( 9)市民政局:对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 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遗体 处理善后事宜。

( 10)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监管场所(或监狱、戒毒所)特 殊群体或人员的监控和安置;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 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经费。

( 12)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与房屋安全事故有关的 工伤保险工作。

(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时依法 对其拆除;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 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 作,并依职责指导各区开展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引 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工作。

( 15)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 援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监测、预警、解危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巡查排查的统计 汇总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安全专家库成员及时开展工作,对事故 房屋进行评估并提出抢险及治理的意见或建议;负责指挥协调各 类工程机械有序集结,参与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燃气事故等次 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做好应急 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 的交通公用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及恢复在突发事 件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 18)市商务局:协调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

( 19)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

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 和力量,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 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 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 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 21)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 22)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市属直管企业所使用房 屋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或配合市属直管企业较 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工作。

( 23)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协调专业技术机构为涉及特种 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24)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 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 救援工作。

( 25)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 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26)市政府外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馆或领事机构通报情况。协 调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 27)市港澳办:事故涉及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

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香港和澳门的有关机构通报;协调处理事 故中的涉港澳事宜。

( 28)深圳警备区: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支援事故应急 救援;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 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29)深圳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 员搜救;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 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负责调查 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30)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 31)市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32)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 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 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 内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 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33)市房屋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承担房屋安全 应急检测鉴定技术统筹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应急检测鉴定,协助 开展事故分析调查;做好检测监测鉴定技术队伍建设,配备应急 检测监测装备及专业特种车辆;组织房屋安全评价与处置技术创

新性研究;配合开展检测鉴定技术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

( 34)深圳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事故影响的 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 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 35)环水集团:负责组织辖区供排水设施的抢修工作;负 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

( 36)燃气集团:负责及时抢修受损燃气设施,加大设施设 备、管线管网的巡查力度,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37)深圳城安院: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

助做好事后总结和事故调查技术支持工作。

( 38)市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 3。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4.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市住房建设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聘请勘察、设计、施工、结 构、消防、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应急专家库,根据抢险应急 需要遴选专家库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深 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库名单见附件 4。

2.4.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  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防控、 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监测

( 1)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  功能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房屋修缮、 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按照规定进行房屋  安全检测鉴定;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配合政府及有关部  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 2)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在区人民政 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领导下,街道办事处落实属 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 常态化管理。

( 3)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办 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区主管 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经核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 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 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 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 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

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 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

(4)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 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监督工作,及 时组织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

( 5)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深圳市房屋 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并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对危险房屋安全 状态和治理情况跟踪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

3.1.2 预警

3.1.2.1 预警级别

根据房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

势,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 1)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 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影响范围较小,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险 情、控制事态。

(2)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房屋安全突发 事件,事态有扩大趋势,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 3)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房屋安全突发 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 重危害和损失,社会影响很大。

( 4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和 影响巨大。

3.1.2.2 预警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同时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辖区驻军和可 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 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发布渠道: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 门网站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腾讯 TIPS 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 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 LED 显示屏、交通 诱导屏、车载电视等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 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 各级信息发布主体:

( 1 )二级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 2)三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 定意见后及时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人民

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 3)四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

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 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事故信息的渠 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 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3)组织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 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准备,视 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 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 使用。

(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 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 3.1.2.4 预警解除

经研判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可解除时,按程序宣布解除警

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信息报送工作贯穿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信息报送 链条中各主体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 1)获知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房屋安全责任人、 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 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建设 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也可同时通过 110 等紧急常用电话实 行联动报警。

( 2)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  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有关规定立即  报告。研判为一般或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在接报后 60 分  钟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  急委办值班室报告。研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 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值班室、市政

府值班室和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事故后 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 3)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信息,了解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市住房建设局应全面掌 握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 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房屋安 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委办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 室。

( 5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市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市港澳办提供必要协助。

( 6)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 要求,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3.2.1.2 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

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

事故类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 接经济损失, 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1.3 应急值班

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建设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 电话,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 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 先期处置

事故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措施进行 先期处置:

( 1)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通过警报、扫楼等形式,有序疏散楼内人群,并向属

地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报告。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 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 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 专项应对工作。

(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  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  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疏散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并开展交通管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 4)各区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及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营 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通过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切断危险源(如停

水电气并严密监测等措施)且营救措施应当备注限制进入危险区 以及其它控制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市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实时救援情况;市级救援力量到场,现场指 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先期 处置工作。

3.2.3 分级应对

( 1)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跨区的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

(2)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涉及跨市的较大突发事件,提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应对工作。

( 3)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 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3.2.4 响应分级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 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 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 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 I 级)、二级 ( Ⅱ 级)、三级( Ⅲ级)和四级( Ⅳ级)。各级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 1 )一级( I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市级层面 Ⅰ 级 响应,由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总部)负责组织处置,市应急指 挥部落实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②市应急委主任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 Ⅰ 级响应的其他情 况。

( 2)二级(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或市应急指挥部总指 挥(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市级层面Ⅱ级响 应,由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总部)负责组织处置,市应急指挥 部落实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①发生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

②发生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特殊地点、敏感时期 的;

③市应急委副主任或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应当启动市 级层面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3)三级(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住房建设局或市应急管理局研判后 决定启动市级层面Ⅲ级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置:

①发生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但专业性强,单一区域,事 态发展趋势可控;

②市住房建设局或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Ⅲ 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4)四级(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区级 层面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住房建设局 研判后决定启动市级层面Ⅳ级响应并到场指导,由辖区政府负责 处置:

①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

②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但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

③市住房建设局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Ⅳ级响应的其他情 况。

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 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指挥部

3.2.5.1 现场指挥部组建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 指挥部;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人民政府 可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 市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 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 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 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军地联动

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 查评估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 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市级层面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搭 建现场指挥部,统筹现场处置工作;市住房建设局发挥专业技术 优势,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协调专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专业处置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负责组建新闻宣传组,牵头指导属地政府、住房建 设部门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事发辖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全面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 应急保障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视情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相关分 组工作。

3.2.5.2 现场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

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与救援 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 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下级现场指 挥部应当接受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 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

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

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

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市级层面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前期(人员  疏散、搜救等紧急工作完成前,火灾除外),现场总指挥由市应  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提级响应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  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 市住房建设局和辖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若事件处置  工作持续时间较长,且已完成人员疏散、搜救等紧急工作,后续  主要为专业性工作时,现场总指挥转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人担任。 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主要任务基本  完成以后,现场指挥部可撤销或降级,现场统筹指挥工作转由事  发辖区负责人负责,直至事件处置结束。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 5,深圳 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见附 件 6。

3.2.6 处置措施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 施:

( 1)快速研判

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人员、技术专家、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

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建 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 信息,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 围和方式,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 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疏散 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 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 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做 好配合工作。

( 4)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 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 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卫健部门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6)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召集、调动救援力量,在保证安全的前 提下,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3.2.7 应急处置要点

3.2.7.1 侦察检测要点

( 1)掌握垮塌建筑的结构、布局、面积、高度、层数、使 用性质、修建时间,发生垮塌的原因、是否有人员被埋压以及被 埋压人员的数量、大致位置等情况。

(2)查明是否造成煤气(天然气)和自来水管道泄漏、停

电等。

( 3)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检测鉴定工作,通过外部观察和仪 器检测及监测等方式,判断垮塌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性,未垮塌 部分是否还有再次倒塌的危险。

( 4)了解现场道路交通、搜救通道及周边区域情况。 3.2.7.2 救援准备要点

( 1)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

(2)针对建筑整体垮塌、局部垮塌, 因可燃气体或爆炸物  品爆炸垮塌、建筑工程质量引起建筑垮塌等不同原因和损坏程度, 以及人员被埋压的不同部位,拟定救援措施,制订抢险救援行动  方案。

( 3)进行分工部署,强调安全纪律,提出行动要求。

( 4)救援人员落实安全防护,准备抢险救援器材。

( 5)切断垮塌建筑的水、电、气供给。

( 6)征求建筑、结构、工程设计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处置意 见,协同配合开展救援行动。

3.2.7.3 处置措施要点

( 1)迅速清除障碍,开辟出一块空阔地和进出通道,建立

抢险救援平台和救援车辆进出通道。

( 2)利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或机器人等器材、设备,采 用听、看、敲、喊等方法,确定被埋压人员的数量及其具体位置, 分组作业,运用破拆、起吊、起重、撑顶等装备进行施救。

( 3)使用破拆、起吊、起重、撑顶等装备进行救援时,为 防止二次伤害,可采取救援气垫、方木、角钢等进行支撑保护, 并使用刨、翻、抬、抱等方法配合施救。

(4)对深埋建筑废墟下的人员,在无法确定其具体位置时, 要边小心清理、边搜寻人员。

( 5)对救出的受伤人员, 以医疗急救部门为主实施现场急 救,伤情较重的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 6)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或即将造成的严重危害,应 当依照《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治理、修复、加固 等工程措施。

3.2.7.4 现场清理要点

( 1)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再次对现场进行搜索确认。

( 2)清点人员,检查有无人员受伤,收集、整理器材装备, 做好记录。

( 3)确认现场救援完成后,将现场移交公安机关或受灾单 位。

3.2.8 响应升级

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 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 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 应急委。

如果预计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 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

力,需要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

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 故处置。

3.2.9 社会动员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 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 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 好事故预防、 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 重建等处置工作。

3.2.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3.2.10.1 信息发布主体

信息发布由当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 机构负责,宣传、网信部门牵头指导,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含市级层面Ⅳ级响应)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人民政 府负责处置的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市级层面Ⅲ级响应、 Ⅱ级 响应),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2.10.2 信息发布时限要求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或发生在重点地 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最迟 要在事故发生后 5 小时内发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最迟 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 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 息。

发生较大、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3.2.10.3 信息发布形式和载体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 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

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 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10.4 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加强统筹各媒体和政务新媒体,指 导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 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 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的好做法。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市应急 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 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 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港澳办、市委台办协助市 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

3.2.11 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 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 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 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工

作收尾情况。最终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 机构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

宣布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应急 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 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 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 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 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3.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市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遭受损 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对紧急

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助 或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

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

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 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 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 件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偿。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 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3 恢复与重建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区人民政府 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 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对需要支持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人力、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需要省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 1)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承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 2)军队应急力量。军队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 击力量。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军地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明确

救援工作程序,细化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军地联合保障机制。

(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本 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应急救援队伍 信息表见附件 7。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 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 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应急 救援。

( 5)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

撑力量。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 安排专家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 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4.2 经费保障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申报经费。 市、区两级财政按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 督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提供资 金捐赠和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 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

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

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意外保险的覆盖面和 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 共担风险机制。

因责任事故引发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 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由财政性资金垫付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 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4.3 物资装备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全 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 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 作。市应急指挥部及各区有关部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房屋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本级 政府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 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 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 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 回补或经济补偿。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

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

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 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开展公众自救、互救医 疗常识宣传教育。

4.5 交通运输保障

(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道路及交通 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 交通线路顺畅。

(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公路(收费)、水 路的应急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便捷通行,确保运 输安全畅通;协调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有 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配备统一 制发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放行。

(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迅 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

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 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各区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 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 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

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 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及时抢修 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出动应急通信保障车,开展公用通信网络 保障。有关单位和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公众通信网应急保障体系, 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作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 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有关单位依职责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 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

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 避难场所。

各区、市有关单位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 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 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并根据情况储 备一定数量的新设备,如雷达、无人机、应急检测车等。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 法制保障

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 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房屋 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其他应急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 的预案进行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

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属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编 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应急委审批,以市应急指挥部 名义印发;报广东省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

5.2 预案修订

市住房建设局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 3 年 对本预案评估 1 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 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 重大调整的;

(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5.3 应急演练

(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 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

3 年进行 1 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 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 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 3)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房屋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各区房 屋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风险现状,至少每 3 年开展 1 次应急 演练。

( 4)应急预案修订的,应当及时根据修订后的预案要求组 织应急演练。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房 屋安全应急宣传资料;

(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房屋安全应急预防、避险、逃生、 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6.2 培训

(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

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房

屋安全抢险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

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 协同作战的能力。

6.3 责任奖惩

( 1)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 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 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 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 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 2)公民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 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房 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 或奖励。

( 3)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容错 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7 附则

7.1 预案实施与解释

( 1)本预案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 2)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 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 年发布的《深圳市房 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建房安〔2021〕7 号)同时废止。

7.2 名词术语定义

( 1)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2)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 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 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 3)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金属板及人造板等板 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 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 4)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 “ 以上”含本级(本 数), “ 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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